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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增值税转型实施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通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由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