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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包括油站和停车区)属于某公路公司所有,公司与石油公司拟签署《服务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1、服务区经营权(国家规定距今尚有20年经营权)承包费5000万; 2、公路公司向石油公司提供土地(征地拆迁费用约200万元)、完整用地手续、服务区与高速公路上下匝道(待建,约800万元); 3、石油公司自建加油站等相关设施。
二、按公路公司与所在地税局理解:
1、若签署上述合同,地税局认定为“场地租赁费”,按照5.6%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税,需要上缴280万元营业税; 2、印花税按照0.1%征收(财产租赁合同),为5万元; 3、所得税因当前高速公路公司开通初期,亏损额可以覆盖该项收入,免交。
三、问题所在:
1、石油公司告知高速公路公司,可以有方案节税,该公司与多家公司签署的合同均有成功操作案例,效果明显; 2、石油公司并不提供相关节税方案进行复制(节税方为高速公路方,石油公司仅为友情提供信息)。
请教诸位:有何方案或思路助高速公路公司节税?合同签订方式和内容的修改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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