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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马上山 - 

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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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7:11: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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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这是博翰棣华每个月的税务月刊的本期文章,希望对大家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更多的信息,欢迎登陆我们的网站 www.brookharvest.com
--小马


第一节 概说


目前有一部分生产型企业可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中标货物销售视同出口作为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此类货物的销售,可以按照视同出口予以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如果该出口退税的申报人为生产制造企业,则该企业可以选择“免,抵,退”税的方法进行退税。


由于目前涉及上述问题的法规均比较陈旧,而且法规中的某些说法含混不清,给很多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退税申报带来了困难。这篇文章旨在说明企业在处理该类退税问题是需要注意的事项,法规及流程。


第二节 定义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上述定义中,并未明确外国政府贷款的范围,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特意在2009年5月出台国税函[2009]256号文(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根据该文的定义,目前共有28个国家或机构向我国提供双边优惠贷款,其中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256号文将上述这些贷款项目纳入了外国政府贷款的范围。明确贷款范围的意义在于,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贷款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将不能享受视同出口的退税优惠。

关于何种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享受退税优惠, 根据政策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第三节 申请退税的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

1)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2)招标单位在招标完成后,填写国家规定格式的《中标证明书》,并报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给中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方能按国家规定办理退税。 在这一步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中标单位必须获得招标单位开具的中标证明书,方可办理退税。我们在实务中了解到,有些企业并未获得中标通知书,所以其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也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由于销售和供货在不间断的进行,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一定的有效时限,造成在中标通知书下达之前的销售将有可能由于发票已经超过有效实现而不能申请出口退税。第二,招标方也应经常与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协助中标方尽快尽早获得中标通知书;

3)在实务中,很多生产企业均委托一个外贸公司为自己进行代理。那么上述的退税申请流程也应由外贸公司作为申请的主体。退税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以下所述: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

2.中标人和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的,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属消费税的货物,还须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若是生产企业中标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免征;
4.中标人按照中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及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5.中标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6.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在第四条中,生产企业需要注意,如果企业已经委托了外贸公司为自己提供出口代理服务,则企业应首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由外贸企业开出增值税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税务机关的法规并未对此做明细说明。

第四节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中标的机电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五节 相关的法规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n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n 《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

两两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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