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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个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服装公司;销售主要是以开街铺为主,目前在中国南方共有70多家街铺,这些店铺大都是以当地的房东的名义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各店铺都是以个体的身份向当地交纳定额税款;生产车间设在福建:生产车间有成衣加工厂和毛衫加工厂及洗水厂,物流部成衣仓、面辅料仓和纱线仓也在福建;福建是生产物流基地,注册一家生产形的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而设计研发、采购、市场部、物流(商品调配货)、企划、人事、财务这些管理部门在深圳,以投资的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是服装设计策划装修等,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点纳税;以上所述可看出我们公司目前是分三个部分各自己独立核算:1.店铺是以个体的形式独立核算,由福建生产公司向其销售产品,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店铺按开票金额向福建生产公司转回销售额;采购的面辅料和纱线含税的由福建生产公司付款,不含税的采购由深圳投资公司付款;2.生产公司的独立核算;福建生产公司在当地每月的税负是4.6%左右;所有店铺的销售并不一定都汇给生产公司,只是按生产公司当月的一个税负比率合理安排所需的销项和进项来要求店铺的汇款和采购金额;3.深圳投资公司的独立核算;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就是收取个别店铺的策划装修设计的收入;总之不管生产公司和投资公司,收入的来源都是来源于店铺,其实就是把设计研发生产销售这一整体分解为三个部分(公司)来进行核算和纳税,这样的一个税务形式适不适合我们家公司?是不是最优的税务筹划?有没有税务漏洞在?如何避免税务环节的漏洞? 请高手指教。不胜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