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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美丽心琴 - 

[求助]关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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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11:50: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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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4年11月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协议;2005年2月拿到市政府批文,批准可使用国有土地面积4万平方米;2006年8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面积3.5万平方米;2007年7月拿到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3万平方米。请问大家我公司应该从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的面积是多少?麻烦大家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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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19:22: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以前普遍做法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的次月开始交纳(这虽然不符合规定,但大家都是这样执行的).

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税法规定了通常的“实质”原则,《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税法在实际操作中,规定是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主体。

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税〔2006186号,
即开发商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协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参考以上规定,个人理解你公司应从2005年3月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具体到实际征收,还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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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1:41:00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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