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经理人网|财智东方.财务经理人网-致力于财务管理实践、打造卓越财务经理人!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天意意 - 

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后,使举证责任转移税务机关

[复制链接]

40

主题

153

帖子

306

积分

财务主管

Rank: 4Rank: 4

积分
306
发表于 2010-3-7 10:22: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后,使举证责任转移税务机关ffice:office" />

同期资料,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有关价格、费用的制定政策、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同期资料准备,是企业把实际发生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等情形,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进行整理,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并加以存档。

同期资料文档在反避税中对税企双方的意义都很重大,它是税务机关反避税信息建设的基础资料,便于税务机关检查和评估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减少转让定价调查中的税企争议;它是企业证明自己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范特别纳税调整法律风险的证据证明资料。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调查之前已经为自己准备好了充分的辩护理由和证据资料,就能够从容应对转让定价调查。

从这个角度看,它更是企业自我保护自我辩护的一项权利。OECD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专设了第五章“证明文件”,要求企业应当针对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的文档,但同时也告诫企业,即使不要求准备同期资料,“纳税人应该认识到,保存足够的记录并主动提供证明文件,有利于对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的检查和解决。纳税人应当做好准备,应根据谨慎经营管理原则,决定恰当的证明文件”。

财税律师,财、税、法的交融,欢迎做客我的博客:http://zhangying55.blog.sohu.com .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