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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年度公司报表审计,分公司购买车辆贷款属于08年及以前利息单据于09年取得,之前不确定利息金额也未预提利息费,于09年方才取得单据并作为09年的利息支出列支,审计会计师提出不得在09年扣除,也不与作以前年度纳税调整,依据如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我的问题是:审计师要求税务出具书面的审批资料方予以09年扣除,否则不得扣除;税务回复先放一放,没有明确的回复。企业该如何定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3-17 11:29:17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