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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qinghai1981 - 

对汽车销售行业税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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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0:00: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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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几年对机动车辆(汽车、小轿车、摩托车等)经销行业不同时段的纳税检查、专项检查、总括出汽车销售行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以直接销售为主,以调拔销售为辅。大多数经销公司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车,在公司直接销售,极少有调拨销售行为。二是不仅有整车销售,而且有全程式服务。汽车经销行业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是建立“4S”公司,“4S”即既有整车、配件销售,也有售后服务和汽车修理的“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信息反馈”四块业务为一体的营销模式。三是单位价格高,资金投入量大。一般汽车的单价均在十万元左右,这就要求经销商需要投大量的资金。四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时下,汽车生产企业处于兼并整合期,世界各大知名品牌纷纷到我国投资、合作建厂,加上我国自主知识品牌的民族经济加入,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各汽车经销商纷纷通过优化服务、改进质量、降低价格进行角逐,经营风险加大。
一、目前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特点及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经销行业也呈现出供需两旺的势头,但不容忽视的是该行业税收收收入并未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税负偏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管理部门,究竟是汽车行业自身的问题,还是税务管理上存在有漏洞?根据我们的检查结果来看,归纳和总结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收入中有部分商品享受免税政策,使税收负担率偏低。由于国家对农业、农机产品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这样就是总收入中所含的增值额减少,造成应税收入降低,影响了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下降,少缴增值税。
(二)销售利润偏低,销售成本费用增加,从而影响增值额减少,影响了增值税的缴纳。由于受市场调节的影响,汽车销售市场经常出现销售价格不稳定现象,销售价格大浮度降低,造成近10万元的车价毛利率有时只能达到0.5%到0.6%,甚至可能在进价的基础上稍加价即销售。再加上费用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如水电费、日常办公中的购进、运输费用等,是造成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原因之一。
(三)年未库存数量增大,增大当期的进项抵扣税金。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4S企业被所销售的汽车集团公司确定为二级经销商,按照集团要求库存商品必须达到年销售数量的10———15%,形成期末库存比期初库存增加,造成税负下降。其他中小型销售商也存存此类情况。
(四)隐瞒汽车经营收入偷逃税收,造成账面税负偏低。
一是纳税人通过将豪华型改作普通型或改小汽车载重车型来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二是汽车经销实行按销售量返利,税务机关难以掌控监督,部分纳税人将其隐瞒。据此造成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造成申报的应税收入下降,应缴税金减少,是税收负担率偏低的又一原因。
二、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不记收入。为增加利润,很多经销商售车的同时,提供汽车装潢及附件配套业务,但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对这项业务不能正确核算,采取各种手法隐匿收入。有的收现金不入帐,有的入帐也挂往来不做收入。
(二)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如在对某公司的纳税检查中就发现其销售小汽车一辆收入71,623.93元,而当月其它同型号的小汽车销售价格为77,435.90元。更有经销商甚至对“关系户”低于成本价销售,侵蚀了税基。
(三)采取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不计收入。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购车送礼品等种种优惠条件,实际操作中其形式也可谓五花八门。一是帐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小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帐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四)售后维修费和配件销售不入账。这是汽车行业普通存在的、也是最主要的、又是最难于核实的偷税手段。如某公司单独设立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汽车配件经营部)销售汽车配件,汽车修理所需配件名义上由修车人到配件门市自行购买,实际上是公司统一管理,将配件收入单列,将配件款项直接划到配件门市,而配件经营部则按定额纳税,从中大量偷税。
(五)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经销公司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入帐,销售后不计收入,直接进入小金库;供货方以报销费用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行收、付款处理,也未冲减进项税。大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公司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六)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还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
(七)外购汽车由库存商品转为自用,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做进项税转出。但少数经销商作帐时,只调整“资产”科目,不调整“应缴税金”科目;或实物已经改变用途,却长期不做帐务调整,造成多抵进项税。
(八)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经销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
三、对汽车销售行业实施检查的方法和重点方向
随着企业的发展,汽车销售行业的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已经成为汽车经销商每天向生产厂家报送的必需资料,这就决定了网络和计算机设备在这一销售领域的大量应用,这些企业的财务核算一般也实行电算化,因此,建议一线检查人员在调取汽车销售公司帐簿和凭证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或者U盘突击调取这些企业的微机储存数据和其使用的财务软件,并注意其银行帐户开立及资金流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使用自制收据收取客户资金。主要的检查方法有:
(一)坚持“六结合”的检查方法
1.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经销商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同时,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
2.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很多,因此,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实应结转的成本,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3.结合税收政策,查看费用标准。在费用支出上,企业只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比如应付工资及“三费”的计提和结转,支付与本单位无关的费用,将罚款和赞助支出等不做纳税调整。在资本性支出上,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尚未结算的工程款,无发票预估入固定资产账,先行计提折旧,或将应予资本化的在建工程利息进入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4.结合关键环节,开展存货盘存。有些经销货车的企业,也从厂家购进配件,企业容易利用配件品种多,难于盘存、工作量大的特点,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因此需要进行实地盘存。同时,有的车辆已发出,将货款挂账或不入账,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是将购进的礼品或配件无偿赠送他人,不做账务处理,这是汽车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
5.结合核算流程,查看往来账目。现在汽车行业销售程序为客户在看好样车后,先付部分定金,提车时付清余款,导致有些企业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不按规定结转收入,人为调控收入。
6.结合资金流动,查看账外经营。通过查看企业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实企业资金来源和用途,发现异常资金流动,以此为线索,追查账经营行为。
(二)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开展专项检查。
1.从“往来帐”入手查低开销售发票少计销售收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作为汽车经销商销售给用户用于上牌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车辆购置附加税和保险费缴纳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买卖双方基于共同的利益,通过汽车经销商用低开发票的形式,共同偷逃国家税费。这部分收入,企业一般在账务处理的往来账款贷方余额中反映。
2.从购销反常查平销返利行为。部分经销商在经营中销售价格偏低,以至进销倒挂,这种经营方式已违背了企业追求利润的常理,企业对此的解释为稳住或抢占市场份额,但实际上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采用的是平销返利的方式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
3.掌握“紧俏车”情况查提车费收入是否入帐或者全额入帐。有时对于某些供不应求的车型,汽车经销商往往向购车人收取一定数量的加价费用—提车费(也叫订车手续费),要查实提车费就必须先掌握“紧俏车”定购情况。
4.从低价租赁费查“以物易物”销售行为。部分汽车经销商租赁其他单位场地开展销售业务,不以租赁方式表现,而是采取合作方式,经销商一方以低于正常销售水平的价格向场地提供方销售商品,实际上低价格当中包含着向场地提供方交纳的场地租赁费,从而达到少计收入的目的,而作为场地提供方也不以收取租金方式反映,省略开具租赁发票,也达到了少计收入的目的。
5.从库存情况查对二级经销商的调拨销售。一般情况下,一级经销企业与二级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协议,根据二级经销商的销售需求确定进货数量,向汽车制造厂进货,但购进的汽车不进本公司的仓库,而是直接发往二级经销商,并根据二级经销商的收货凭证,确认该公司的库存增加,待二级经销商销售后,一级经销企业再开票做销售,而对二级经销商实际已经收到的汽车而未销售的部分未做收入处理。
6.从购进清单上审核礼品赠送是否视同销售作收入。由于汽车经销商均从上级厂家或汽车经销商处取得,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详细审核其清单,看其是属于购进汽车还是配件,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购进汽车及配件均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票面只有购进汽车一批,但从清单上发现,有购进汽车配件的情况,但入库上未发现配件,也未见配件销售,企业将外购配件直接赠送或销售未记收入,如果不从购进上入手就无法发现。
7.从代办保险查提成返还是否记收入。汽车销售企业一般都有代办保险业务,特别是在分期付款购车时,按规定买方必须通过该公司上保险。定期或不定期,各保险公司均向汽车销售商返还一定的手续费提成,但在汽车经销商的账面上却不显示此部分收入,有些经销商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应付帐款”的贷方余额中,然后再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形式予以转出;有的将此部分返利隐藏在“其他应付款——借款”,而且是长期挂帐;此外,现金账借方也有打白条入账的情况,写明是向个人借款,记账凭证上附着一张白条,这些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少记销售收入。
8.从服务内容查代收手续费是否记收入。汽车信贷政策推进了汽车行业的兴旺和保险业的发展,多数汽车经销商为顾客提供按揭、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根据行业惯例,汽车保险中的佣金部分、相关车贷等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劳务收入就流入经销商的“小金库”中,成为一种隐性收入,偷逃了税款。
9从资金往来查汽车生产厂家给予的回扣或折让是否记收入。厂家在一年或半年的时间内,按照经销商的销售数量或金额大小给予各经销商一定的返利,即所谓的“返点”,按结算方式的不同,有的厂家直接返还现金,有些厂家在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顶货款,主要表现在以实物(经销商经销的车辆或者零部件)形式返还;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形式返还;再就是直接从经销商的提车费中扣除,形式多样,手法隐蔽,这使经销商有机可乘,而将这笔收入不按规定反映在收入总额之中。
10.从售后服务查返还维护费用是否一并纳入核算。随着大型汽车生产厂家对于经销商经销其品牌要求的提高,4S品牌销售模式的普及,营销、售后一条龙服务,表现形式为“前店后厂”,也就是说前面是展销大厅,后面是特约维修保养车间,经销商在车辆售后保养期内对车辆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厂家全面负责,根据对多家4S店的调查结果,经销商从厂家还可以得到相当于维护费用10%的返还(大型部件,如更换发动机、更换驾驶室为6%左右)。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维修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维修费用。
11.从成本费用中查捐赠物品。据调查,大部分企业附赠给客户的贴膜、脚垫、把套全部为免费赠送,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要按规定征税,一般的企业收入中不包含此部分内容,但其相应的配件和人员工时却计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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