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由于股权激励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支持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计算应纳税额时允许将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分解成月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月应纳税额,再将月应纳税额换算成全部应纳税额,这样纳税人可以通过降低适用税率而降低税收负担。文件规定,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这里应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只能除以12,因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应注意的是,依据文件规定,只有高管人员才能享受此规定,而其他激励对象未规定可以享受。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其他股权激励可比照执行。但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能批准股票增值权所得分期缴纳税款的,因为股票增值权所得是公司直接向激励对象兑现的现金,激励对象在资金上一定是具有纳税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