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年末按净利润的10%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公司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从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的贷方转出。
我们知道,公司每年发生福利费支出,在工资总额14%之内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当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大于工资总额的14%,但小于按净利润的10%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请问在这情况下,是否对于高于工资总额14%部分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果需要,个人觉得好像从税后提取的福利基金意义有限; 另外,如果实际发生福利支出不从税后利润的福利基金中转出,而是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即按净利润提取的福利基金不使用,目的是为了增大费用,减少利润和所得税费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计入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总之,我觉得企业发生福利支付,好像可以从两方面的方式支出,一是从税后利润提取的福利基金转出,这种方式只影响负债不影响利润;另一种方式是直接计入费用(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这种方式可以增加当期的费用。 谢谢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