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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现有若干客户为跨国大超市,根据合作协议我司在供货(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对方货款的同时也需承担一些费用(比如进场费、陈列费等等)、如果对方以销售日用品的名义开具普通发票给我司并直接冲减我司应收账款。这种操作模式下,我司的增值税是否有损失?如有损失,大概是多少个点(假设我司产品毛利率是20%)?
继续问:如果上述操作对我司不公平,应如何操作比较好?
欢迎同行们热烈讨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12-14 15:23:08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