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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务经理人论坛逛了好些日子了,关注了很多投融资与上市的帖子,然后发现几乎很少有提及关于信托融资方式的帖子,所以在此发表一下自己关于信托融资的特点及其目前我国信托融资的渠道,有兴趣的可以探讨。
一、关于信托的定义
(一)、英美的定义 信托制度是英国人的创造发明,而且英国人认为,其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就是信托的发明。但是,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英国从来没有给予信托一个成文法的定义。而将信托制度发扬广大的美国,也没有一个成文法的定义。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也没有信托的成文法的定义。但是,这一点根本不影响信托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运用,也不影响信托业的发展。实际上,和多数通过成文法立法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和东方国家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信托观念广泛普及,信托的概念、特征和规则广为大众所知。 英美法系对信托概念的理解都是与衡平法相联系的。一般认为,当一件财产(法律上的或衡平法上的)从一个人(委托人)处转移给另一人(受托人),且该转移是为了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时便构成信托。 (二)、中国信托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给信托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日本信托法的定义 日本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信托,系指有财产权转让和其它处理行为,令别人遵照一定的目的进行财产管理或处理”。 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引进信托法律制度的国家,其信托定义对于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引进信托法律制度的影响很大,韩国、台湾地区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都明显受到日本信托法的影响。 (四)、台湾信托法的定义 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第一条就是对于信托的定义:“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 (五)、比较后的结论 中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在法学界和信托理论界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主要的争议之处在于: 首先,这个定义在谈到信托财产的转移时,使用的不是“转移”一词,而是“委托”一词。 关于信托的概念中用财产权的“委托”替代传统信托的财产权“转移”,信托专家王连洲先生认为,立法设计者是为了使国人在传统的财产理念上较容易地接受信托,既保障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又兼顾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保障。 但国内外的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持相反意见,认为这种看似信托本土化的有益探索,实际上背离了信托本质、扭曲了信托原理,既不利于国际间的信托制度交流,也难以与已有的其他民商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 但是赞成“通过相似概念来彻底转化信托概念是不可行的”部分法律界与信托业界人士都认为,这里的“委托”就是“转移”之意。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围绕这个概念的争论,就是没有必要的了。 从信托法的立法过程来看,在前稿草案和草案中都是使用的“转移”一词,到了最后却成了“委托”,再从《信托法》将“委托人”作为信托当事人的重要一方而专列一节并赋予委托人相当多权利和权力的有关规定来看,使用“委托”一词应当是立法者“照顾中国国情”的结果,其实质是为了回避财产权属的问题,是中国特色的典型表现。 其次,这个定义将信托视为一种行为,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我们认为,信托可以是一种行为,但是更多的情况下,信托是一种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制度安排。 关于信托的定义,《信托法》草案一稿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把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这个定义抓住了信托的基本特性,远较现在的定义要科学、全面和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台湾的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是最为准确和完善的。 二、信托融资的特点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参与同业拆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资产的方式可以采用贷款方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用自有资产进行担保,这些业务不仅仅是银行业务的重复,而是对于中国货币市场的补充。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有其运作的规模效应,但同时也限制了它的灵活性。信托虽没有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网络优势,但其可以直接联系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自有其业务灵活性,对于企业的不同的融资需求和理财需求能够设计个性化的方案,丰富货币市场的金融产品。 三、信托是房地产金融的重要手段 房地产行业本身就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资金来满足房产开发,需要开发商具有很雄厚的资金实力作支持,然而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历程短,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行业内中小企业多、企业普遍规模不大、即便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在资产规模上同国外同行仍有较大差距,从而使得我国房地产企业存在有巨大的外部筹措资金的需求。
在国外,房地产信托是房地产金融的重要领域,是欧美发达国家重要的房地产投融资工具,如REITs、MBS、ABS等房地产信托工具均有良好的运用和发展。
我国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目前为止还基本上完全依赖于银行融资,使得房地产企业对于银行的银根政策非常敏感。
去年,国务院新的房地产调控指导意见“国六条”以及后来配套政策的出台也给出了国家宏观调控将继续进行下去并维持较长一段时间的信号。新一轮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的融资环境,(如房地产银根进一步缩紧,外资进入房地产领域门槛的大幅提高,市场观望氛围浓重致使房产销售资金回笼周期的延长。)增加了房地产企业资金的压力,加大了开发商项目开发的资金投入,增大了外部筹措资金难度,尤其是中小规模的或发展较快的房地产企业资金目前更加捉襟见肘。当然对于实力雄厚的开发商来说,宏观调控也意味着机会存在,会存在较多并购机会,但不论是资金链紧张还是并购机会的增加都增加了房地产行业银行以外的融资渠道的资金需求。这些外部资金需求的增加,带来了信托公司业务拓展的机会。
从目前来看,在中国,房地产信托是一个最为理想的为房地产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的渠道。比如,中融国际信托多元组合的房地产信托业务模式——信托贷款、财产权信托、信托股权融资,以及资产收购、投资合作等。其中,财产权信托未来将主要针对成熟的商业地产的融资需求,我个人预计财产权信托融资项目将会是未来信托公司主要的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之一,财产权信托融资能有效解决房地产企业在持有商业地产过程中的大额资金需求,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过大的局面,降低商业银行运营风险,同时也满足投资者低风险稳健的投资理念。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公司管理的受托资金,从而使得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受信托公司本身规模的限制,同时目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有限,房地产信托无论从交易制度和投资回报的安排、设计上均较为符合我国居民投资对于风险和收益的要求,从而使得房地产信托可以募集到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中来满足房地产企业的需求。
可以预见,房地产信托这一资本运作平台在我国的作用将会不断增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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