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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招待费: 8.3‰是业务招待费节税“临界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较常见、金额较大的业务支出,如何用足、用够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往往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1: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 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16万×25%),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企业应该积极进行筹划,使业务招待费正好为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上,充分用足用够这个扣除限额。
二、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2008年开始,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将不再受计税工资或工资挂钩限额的限制,可以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在安排工资、薪金支出时,一方面应当根据员工的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合理安排月度工资奖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从而让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充分享受低税率;另一方面,企业每安排职工工资100元,就会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25元(假如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只要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最高税率不高过25%,多发工资就不会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企业应充分考虑工资薪金支出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做好事前筹划。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只要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前面工资薪金筹划的基础上,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如残疾人员,筹划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在不影响企业效率的基础上尽可能录用可以享受优惠的特定人员,尽可能实现税负最小和总收益最大。
三、亏损弥补:税前弥补连续不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但是,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2:假定居民企业投产年度从2008年开始,每一年的经营情况是2008年亏损150万,2009年亏损30万,2010盈利20万,2011盈利70万,2012年盈利40万,2013年亏损10万元,2014年盈利55万。
2008年亏损150万,可以用2008年之后的5年逐年弥补,在第5年也就是2013年时,仍有亏损20万无法弥补,因为弥补期结束,所以不再弥补;2009年亏损30万,后延弥补5年,第5年是2014年,2014年的盈利55万弥补2009年的亏损30万,仍盈利25万,25万可以弥补2013年亏损10万,这样,2014年弥补亏损后仍有盈利15万,则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25%=3.75万元。
据此,企业对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充分利用连续5年弥补的规定,如果在5年内有未弥补的亏损,企业可以对销售、成本和支出进行适度安排。即可以将有纳税所得额年度下一年需要发生的费用适度提前支出,将当年的收入适度推迟到下一年,充分利用亏损弥补的政策效应。
四、利息费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节税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例3:假设某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25万元。经某注册会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60万元,借用期限10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5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银行借款的年利率=(5×2)÷200=5%(利率);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60×5%÷12×10=2.5(万元);超标准=3.5-2.5=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1=26(万元)
据此,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地全部扣除,只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才可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应尽量筹划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企业、个人借款,借款利率不应超过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并取得合法凭证,在账内载明债权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为节税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按照规定,公益性捐赠没有全额扣除的规定。只有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而且,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才能扣除,自行捐赠或直接捐赠的都不得扣除。
例4:假设某企业2010年预计可实现会计利润1 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提高知名度决定向灾区捐款200万元。
企业如果直接向灾区捐赠200万元,则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从而201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 000×25%=250(万元);企业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捐赠200万元,则201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 000-1 000×12%)×25%=220(万元);企业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捐赠120万元,剩下的80万元明年再捐赠,则201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 000-120)×25%=220(万元)。
因此,企业在捐赠时要注意扣除的条件,并且要合理估算企业的年度利润,进行筹划捐赠的金额,尽量把捐赠额度控制在抵扣限额内,或者把超出抵扣部分的捐赠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以最大限度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