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henry在2011-11-17 9:41:00的发言: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B公司投资获利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对投资人进行分配。也就是这1000万需要在B公司按适用税率比如25%交250万的税后,余下的750万再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回给A公司的投资收益是不需要再在A公司重新计入税前所得重复纳税的,但是也没有因A公司有税收优惠政策而退税的说法。
那这样算的话是不是AB角色互换更有利,应该由A公司进行投资,然后A所得利润税后分配,因为A有税收优惠。可是A是核定征收,B是查账征收,这样要补税收差额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