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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首次发帖请教内河港口业务、税务处理问题。
2010年10月我应聘进了苏北一家规模较大的焦化企业做材料会计,后可能领导觉得我做的还可以,就推荐我做这家焦化企业的母公司投资的与该焦化企业配套的港口做财务经理。该港口建在京杭大运河边,主要负责焦化企业销售的焦炭转水路的装卸、集港,也有采购原材料-精煤的装卸。如果有可能的话,也会装卸其他公司通过码头发送或接受的货物。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一、码头不考虑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打算在社会上网罗一些个体车辆从事运输业务,码头从中赚取差价。码头给客户开运输发票可以吗?码头外付汽运费也得取得发票,这里是不是重复纳税了?二、如果码头不从事运输业务,焦化企业直接找其他运输公司运输。运输企业能否把码头收的装卸费和运输费用一起开发票?比如,码头装卸费5元/吨收运输公司的,运输公司的运输费7元/吨,采取包干的形式运输公司开12元/吨的运输发票给焦化企业。三、码头不从事运输业务,相当于放弃一部分利润,怎么能想焦化企业争取一些利益。虽码头与焦化企业属于同一母公司,但是独立核算。
跪求各位老师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