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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mcjh - 

企业借款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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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09:22:00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有条件 作者 采芹财税

  A公司是某集团母公司新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为生产经营需要,A公司借款530万元,其中向母公司借款430万元,其余为向本公司职工借款,A公司与母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借款年利率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致,均为5.6%.A公司财务人员不清楚,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能取得发票,是否影响利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A公司与母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两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且母公司不享受定期减免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和亏损弥补等,A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同时其向母公司的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故A公司向母公司的借款可不受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A公司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430÷200=2.15∶1),利息支出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而向职工的集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此外,对于借款还要求,(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A公司向内部职工的借款不在计算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范围内,可在符合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情况下,不用取得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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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09:24: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到底要不要提供发票,看来还是个迷,有说要,有说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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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09:39:00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遇难题

■肖宏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以下简称777号文件)正式发布,可半年多过去了,至今却没有几家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实现了税前扣除。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777号文件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不愿意将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最重要原因,是税前扣除的税收成本反而比不进行税前扣除的税收成本还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无法取得相关凭据,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真的取得了相关凭据,却要按照25.5%的综合征收率申报纳税。

  原来,《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按照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获得利息的个人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那么,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后就要到税务机关**,并按照利息收入的25.5%综合征收率申报纳税(包括20%的个人所得税,5%的营业税,0.5%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一般情况下,个人获得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后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这样,企业要实现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就相当于必须按照25.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假设企业需要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是100万元,那么企业如果没有获取相关凭证,这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补缴的税款为100×25%=25万元;如果企业取得了有关凭证,在实现税前扣除的同时,还要代替个人缴纳100×25.5%=25.5万元的税款,显然很不划算。

  在具体实践中,一些企业考虑到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很不划算,便采取了以下方式规避税收:一是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同时向公司以支付预付款项的名义借予公司使用,待公司周转资金充裕时再同比例归还;二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其他个人借款,再以折扣、优惠或违约金等等其他方式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益;三是向借款人支付工资奖金的形式支付借款应得的利益;四是个人成立企业以非金融企业名义贷款给需要融资的企业,以此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五是个人考虑到种种因素,不向企业收取利息,等等。

  上述做法虽然可以规避税收,但却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这些税务风险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应该引起税务机关、相关企业和个人的高度重视。

  另外,777号文件下发后还产生了一个征管漏洞。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实现利润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红股东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777号文件下发后,个别有利润的私营企业,要求股东向企业提供贷款,企业按季或按年向个人支付利息,以25.5%的综合征收率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利息费用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以支付利息的方式,向股东分红,这就使股东规避了分红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从而侵蚀了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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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09:58:00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6 周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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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1:18:00 |显示全部楼层
【郑州】以数据分析助力业财融合,提升财务价值(2022.01.16 周日)

有这方面的专家参与探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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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1 16:10: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有这方面经验的同行,想和你们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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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6:39:00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财税顶层设计(2022.01.15 周六)

要将钱借给别人,是以企业借给企业好?还是以个人名义借给企业的老板(或法人)好?最好从税法上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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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 17:33:00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7大模块,带你一站式掌握“财税体系建设”精髓(2022.01.16 周日)

是不是大家在这方面就没有可交流的呢?还是这个问题太简单或者太复杂?更有可能这方面还是个禁区不太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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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0:17:00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合规 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利息支出的会计和税法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高低,均应按实际发生数予以资本化或者计入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并非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税法对借款利息支出在扣除范围和标准上有严格限制,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利息支出要取得合法凭证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以何种单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征收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在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在征管实务中,收取利息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一般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替)开发票。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
利息支出要区分具体用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利息支出要区分具体用途。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
债券的利息支出。
关联企业的认定和纳税调整
如何认定关联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进行了原则规定,即“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由于向关联方借款支付利息属于关联方交易,税法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业务发生年度起10年内进行合理调整,补缴利息收入的相关税金并计算利息。同时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
调查、调整。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方法
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又向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综上所述,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一要关注借款对象,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或者个人;二要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要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
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同时,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替)开的发票,准确理解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掌握关联方的认定和特别纳税调整处理程序和方法,熟悉各种利息支出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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