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iqian01 于 2016-8-13 13:57 编辑
1、老公司打包进新公司
如果老公司先注销,再成立新公司,那么在注销的过程中,可能有下面涉税事项:
老公司需要就其清单所得缴纳所得税,
老公司的法人股东(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的财产中,扣除掉相当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应得部分后,剩余部分,法人股东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增加股东的所得税费用,
境外股东(非居民企业)分得的财产,需要由老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需要就分得的财产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老公司不再承接业务,所有的新订单转由新公司执行,这样新、老公司并行,但老公司规模逐渐减小直至最后没有业务并清算,而新公司承接所有老公司的业务。那么推断你们应该是要把老公司原有的资产负债卖给新公司,这个过程没有特别的税务事项,举例说明:老公司把设备机械卖给新公司,按增值税法计算增值税,把存货卖给新公司,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把房产土地卖给新公司,则计算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等。
当然最后老公司到清算的时候,还是要按照上面说的,股东要根据最后的清算情况,计算缴纳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红利股利,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仅针对企业。这是两个纳税主体,两种所得税的问题,两者没有相互关系。
3、国外子公司纳入新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子公司从原股东名下转入新公司名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同一控制下按合并日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跟评估价值没有关系,非同一控制下则按评估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用你那个3月30日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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