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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uangyf1666 于 2013-7-8 18:12 编辑
我个人的理解:
网友所说的“公司制下,业主最终的税负高达45%,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最高到35%,还可以用增加合伙人、代持合伙股份的方式分摊,最低税率可以降低到5%”的意思是指。不考虑其他税种,单比较所得税类的税负,但这位网友所说的公司制下,业主的税负高达45%是不对的,应该是40%。分析如下
1、公司制下,业主的所得税有2种
一是企业所得税,25%,因为业主是企业股东,企业支付这部分税,相当于股东支付;
二是业主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利润分配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综合一下,税负为25%+(1-25%)*20%=40%
2、个人合伙制企业,所得是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来征税的,税率5%—35%,因此最高位35%,通过合伙人的增减可以控制每位业主的所得,最低可控制在5%。
以上仅限于个人理解,不对请勿拍。
多说几句,这种类型的税负可以通过两种形式降低。
一是这位网友所说的公司组织形式不同,适用税收法规不同,可以起到减税的目的;
二是可以通过调整股东在公司所领工资的金额来起到节税的目的。即利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税率差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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