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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2: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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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页账目 于 2013-5-27 12:22 编辑
关于企业间借贷的问题,见如下网上摘录的内容。供参考!
借贷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对融通资金,互通有无,满足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有重要作用。依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目前我国立法只允许法定贷款人依法贷款。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我国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即我国立法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其原因在于: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金融是一国经济的命脉,国家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如果允许企业之间 相互借贷,必然会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根据现行的我国法律,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是不能贷款的,如果发生贷款,法律后果自然是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利息理论上国家是要没收追缴的。而企业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是允许形成借贷关系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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