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基本情况介绍:我公司为一家咨询设计企业,主要客户为政府机关,如交通局、建设局等等。2012年10月起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前我公司一直是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交纳营业税(地税),由于合同额较大,通常全部确认收入需要1-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最近,新的国税主管局约谈企业,要求根据合同确认收入,即只要签订了合同,就要交纳6%的增值税,和开票无关。
这对企业的现金流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因为客户主要是政府,基本不会按合同约定是付款,甚至有坏账。但是企业也无法和政府打官司,也不符合税务上确认坏账的条件。
问题如下:1)财税2011(111)号文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是否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日,则可以根据付款日期确认收入,不需要按合同额全部确认?
2)如果合同是营改增前签订并且履行的(比2010年签订的,尚未完全收款),如果认可国税的说法,是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