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赞成月笼沙的意见!主要是思路不是答案。 不过我还是想说说,请多批评!欢迎拍转!! 关于这个案例我想有这么几个假设,下面分别阐述: 一、关于公司理念: 1、客户至上,无条件满足客户需求; 2、引导客户适度消费,满足客户合理要求。 二:关于该员工对公司理念的了解程度: 1、知道; 2、不知道。 三、员工当时的动机: 1、造成既成事实,让公司拿钱; 2、员工自掏腰包,为公司服务。 这么几种假设有以下几种组合方式,表格形式表述如下: 序号 | 组合方式(符号) | 组合方式(详细) | 1 | 1.1.1 | 公司理念客户至上,员工知道公司理念,造成既成事实,希望公司拿钱 | 2 | 1.1.2 | 公司理念客户至上,员工知道公司理念,但愿意自掏腰包,为公司服务 | 3 | 1.2.1 | 公司理念客户至上,员工不知道公司理念,造成既成事实,希望公司拿钱 | 4 | 1.2.2 | 公司理念客户至上,员工不知道公司理念,但愿意自掏腰包,为公司服务 | 5 | 2.1.1 | 公司理念引导客户适度消费,员工知道公司理念,造成既成事实,希望公司拿钱 | 6 | 2.1.2 | 公司理念引导客户适度消费,员工知道公司理念,但愿意自掏腰包,为公司服务 | 7 | 2.2.1 | 公司理念引导客户适度消费,员工不知道公司理念,造成既成事实,希望公司拿钱 | 8 | 2.2.2 | 公司理念引导客户适度消费,员工不知道公司理念,但愿意自掏腰包,为公司服务 |
下面对这些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种:员工知道公司的客户至上理念,所以越权处理,造成既成事实,有逼人就范之嫌。 处理办法:杀无赦。 第二种:员工知道公司的客户至上理念,虽然无权动用公司资源,但愿意自掏腰包为公司服务。这种情况出现机会极小,员工即使是个富翁,动机也很难解释。即使如此,公司也不应该感谢他,因为这样做给公司带来的后果是不可预知的。也就是说,该员工可以使用自己的钱,但是为公司办事还是得通过公司同意,这关系到公司的声誉、影响和长远利益。案例中只说了该公司因为此事声名大振,而没有说明是否取得大量收益。我们知道,声名大振只是代表着公司的知名度扩大很多,只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否转化为实际收益还不可预期。例如:秦池曾一举夺得央视标王称号,也是声名大振,但是其后却因此而埋下衰败的种子。再者,企业讲究价值最大化,即使这件事使得企业取得了一定的收益,但是不一定是收益最大的一种做法,还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例如:公司正在和vc接触,这样的事足以使vc们望而却步;再或者,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此一行为可能会使公司的潜在股东改变对公司盈利能力的看法,影响股价和企业价值。唯一可以原谅的,就是该员工的奉献精神。 处理结果:杀无赦,可以私下感谢员工。 第三种:员工不知晓公司的理念,但是越权行事,分析其心理就是希望侥幸成功,公司拿钱。这是最危险的一种人,没有丝毫的风险观念,企业往往死在这些人的侥幸心理中。 处理结果:杀无赦。通报全体员工,以此为戒! 第四种:员工不知晓公司的理念,但是自己愿意自掏腰包,算是一个糊涂虫吧!比第二种行为还差,第二种行为还是跟企业的理念大致相合的,员工在主观上还有帮助企业的心愿。公司最好也不要雇用这种富翁员工,在公司里没有任何压力,很多时候是无法领导的。 处理结果:杀无赦! 第五种:员工知道公司适度满足客户需求的理念,仅凭一己想象,越权行事,逼公司就范,直接挑战公司理念,这种人基本不具备做员工的素质。 处理结果:杀无赦,通报全体员工,以此为戒! 第六种:员工知道公司适度满足客户需求的理念,但愿意自掏腰包,但是也是很危险的人物。这是在公然挑战公司的理念,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危害。 处理结果:杀无赦,同时杀掉所有类似员工。 第七种:员工不知道公司适度满足客户需求的理念,但希望侥幸成功,和第三种人是一样的行为。非常危险! 处理结果:杀无赦。通报全体员工,以此为戒! 第八种:员工不知道公司适度满足客户需求的理念,但愿意自掏腰包,主观上有良好的一面,但管理起来难度很大。 处理结果:杀无赦。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这件事情里,该员工没有任何理由,必须开除!主要原因就是越权,不仅是动用公司资源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决定公司发展方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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