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高效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后施行。
第四条 为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对资金支付实行“联签”制度,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分配、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政策。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必须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人员与审批人员、审批人员与经办人员、审核人员与付款人不能为同一人。 严格杜绝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根据货币资金支出的性质、金额范围、紧急程度等划分不同的授权审批程序,经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总裁分项分级审核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见相关的规定)。
经办人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各部门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支付审批。支付申请由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总裁进行审批联签(集团公司审批流程,各控股子公司可依此制定相应审批流程)。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公司政策法规规定或超越审批权限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有权不予批准。其中财务人员进行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复核,应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
(三)办理支付。审批联签完成后申请人将有关单据交出纳人员支付款项。
第十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为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应对预付货款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取业务。
本办法中规定的资金收入主要指货款和借支还款,其中货款又分为:现金货款和非现金货款。
1、现金货款是指以现金方式收取的货款。本办法规定的现金货款不包括往来客户通过我方货款专用存折(卡)收取的货款。
货款专用存折(卡)必须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通过后方可办理,货款专用存折(卡)办妥后应存放于会计人员手中,出纳持有存折(卡)的密码。会计和出纳均要作出书面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该货款专用存折(卡)上收、取资金。该书面承诺由集团财务部保管。
2、非现金货款是指以支票、电汇、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以及通过我方货款专用存折(卡)收取的货款。
(一)收款通知。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执行进度确定的收款时间以书面形式并通知财务部门收款,注明收款时间、用途、金额、收款方式等。
业务人员向财务人员缴纳现金货款时,收据经手人一栏由经手业务员签字。客户向财务人员缴纳现金货款时,由客户在收据经手人栏签字。
(二)收款核对。出纳人员将收款通知与银行收款记录进行核对,确定款项是否已收妥,未收到的款项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进行催收。
出纳收取现金货款,向客户提供现金收据时,必须在收据上详细注明收款日期、收取款项的具体内容(如××单位、对应提货单号、预交货款)、金额等,会计必须签字确认后出纳才能盖章生效。款到存折(卡)中后,原则上以每两天为单位从存折(卡)上划到公司账号上。
(三)收款登记、复核。已收妥款项,会计人员应根据收款通知单和银行收款单据及时编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针对货款专用存折(卡)应单独设置现金收支流水账,详细登记存折(卡)的资金收支情况。并且每月底结账后或换折前由出纳人员复印,要求审核存折(卡)的借方发生额与公司凭证中现金缴款单金额是否相对应,其贷方发生额与我方单位往来账是否对应。并对每一项收入注明来源、对应凭证号;对每一项支出注明用途、对应凭证号。审核后资料交会计签字后作为财务资料存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上一级公司分管领导。
非现金货款收取时可以不同时开具收据,而以银行缴款单或其他结算票据入账。非现金货款收据必须单独开具和保管,并设专门的《票据收取登记备查本》(统一样本另行制作下发),详细记录开具时间、到账时间、单位全称、金额、收款方式、领取人(签收)。
非现金货款收据的保管和开具由财务出纳人员负责,开具时在由会计进行账务核对(在原始凭证上记录收据已开字样)并签批,并注明我司凭证号码。月末结账后,会计须对现金货款收据和非现金货款收据进行清理,并出具书面清理报告报上一级公司分管领导,列出收据的领取、开具和结余情况。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公司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发生现金丢失、毁损的情形,即使出纳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出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库存现金也需承担赔偿责任,超限额库存现金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或同意的,公司负责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七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第十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 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各个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出纳人员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交会计人员核对确认签字后保存。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月份终了结账前,由会计人员实地盘点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网银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出纳人员购回各种支付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等)并专设登记簿逐一登记空白票据的号(统一样本另行制作下发),后锁入保险柜保管,领用时随开随锁,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簿。由出纳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需要贴现的还需登记贴现率、贴现净额、贴现日期、收款日期。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二十四条 网上银行密钥的管理员、操作员和复核员不得由一人兼任,管理员密钥可以由经理或财务经理保管,操作人员密钥由出纳人员保管,复核员密钥由会计人员保管。
出纳人员录入有关支付数据后,会计人员必须逐一核对收款单位、收款方开户行、账号、金额后通过复核,当一次转出几笔款项时,会计人员必须逐笔进行复核,不得点击成批复核。
密钥使用后操作人员离开前必须退出并锁入柜内,网上银行密钥应锁入铁皮柜内,打开和放入后应随时落锁。为安全起见,网上银行操作密码必须定期更换(不短于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须报请上一级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公司出纳办理银行结算业务需要外借的,由该公司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资金上报和调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转、集团公司及时了解资金动向,各子公司必须及时向集团财务中心上报当天的资金情况。
为了便于资金集中管理和调度,各子公司应合理保证开设账户的数量,确需增开新的账户应向集团财务中心报告说明理由,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开设。
每日下午四点前出纳人员应及时、准确了解银行账户余额,填制《资金余额日报表》(统一样本另行制作下发)通过邮箱方式上传集团财务部。
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使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原则上各子公司每日下午四点前将银行存款余额全额电汇至集团公司指定账户。各分子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由各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申报(子公司资金收支计划表另行制作下发),经集团财务中心汇总后报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再返回相应各分子公司,返回的资金各分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的用途使用,不得摊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对各公司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地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网上银行的规范操作。重点检查网银密钥的保管、网银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保证货币资金管理得到切实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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