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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都市文狼 - 

企业上市运作流程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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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设立股份制公司的方式

设立股份制公司的方式主要有:

1、募集设立股份制公司
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的部分股份(不少于35%),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认购者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比发起设立方式复杂,要实行公开募股和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
2、发起设立股份制公司
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设立方式无须制作认股书,无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无须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程序比募集设立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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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二十】

发起人的邀集

吸收投资的第一步是邀集五个以上的公司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形成最初的投资组合。

1.邀集程序
(1)拟定征询单位名单;
(2)发送公司组建方案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书;
(3)洽商投资及公司经营管理细节;洽商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股数及交款日期,修改组建方案;
(4)签订协议书。
2.发起人条件
(1)长期投资者;
(2)资本殷实可靠,财务状况良好,资信级别高;
(3)有利于本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筹建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发起人会议。
4.发起人以实物财产和无形资产入股时,其资产评估报告和认股数应得到其他发起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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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

(l)尽职调查及其意义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的一项专门职责。参与股票发行的各种中介机构都必须履行自己的专业任务和职业道

德,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对象是发行人的财务、经营、债权债务等各个具体细节的具体活动,因此

,尽职调查又称为细节调查。在当代的国际金融活动惯例中,金融中介机构或投资机构在为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新股,决定基金投向或者在购入某企业产权之前,通常应由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旨

在全面透彻地了解发行人的各种可能风险。一方面,是为中介机构自身,因为它们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和履

行一定的义务,特别是主承销商,因为它本身也是股票发行市场的风险承担主体;另一方面,或者说更为

重要的方面,是为投资人。只有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才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条件和

经营前景作出客观评价,才能公平合理地制订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确定发行价格,才能有效地减少中介机构

的风险和保证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尽职调查一般由各个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专业要求,在主承销商的协调

下自主地进行。一般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在募股前对发行人的资产评估,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募股前法

律调查与服务,募股前承销人的全面审查工作等。
(2)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
募股前财务审计与审核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尽职调查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和审核

结论涉及范围内的有关财务事实,都必须尽职调查。在我国实践中,这一尽职调查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制订审计计划,包括详细的且符合实际的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预算表。审计方案明确审

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任务;审计程序明确为完成审计目标和要求而应实施的具体步骤;审计时间表是

对实施各项审计所需时间以及预算总体时间的安排。
其次是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测试与评价,可以说,这是审计工作具体展开的第一步,其方法可分为穿行测试

和遵行性检查。穿行测试是由审计人员通过抽审,对所抽取的经营业务循环进行追查,以核实其是否与审

计工作底稿的有关描述相一致,并依此修改审计工作底稿。穿行测试的目的在于证实审计工作底稿对公司

内部控制系统的描述是否准确、真实、完整,以进一步熟悉发行人内控制度。遵行性检查是指审计人员对

公司的某一内部控制系统的效能进行检查,以确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效果与可靠程度,从而为下一

步的审计工作提供指导性依据。
再次是对经营业务与财务报表的确定性检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实发行人财务报表项目余额的表达是否

准确公允,主要范围涉及资产账户余额的确定性检查;负债账户余额的确定性检查;股东权益账户的确定

性检查;收入和费用账户的确定性检查等。
最后是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是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践中,审计人员担负的审计任务还要宽得多,如发行

人盈利预测、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的审计与审核,对招股书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核等,都是由审计人员完成

的。
(3)募股前法律调查与服务
募股前的法律调查与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首先,参与股票发行工作方案的拟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拟定一项包括前期股份制改

造工作和发行准备工作的整体方案,该方案通过发行人董事会确认后,通过第一次协调会由各中介机构协

调后确定其细节内容。
其次,取证查验。在股票发行实践中,证券律师一般要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通过调查问

卷、审查文件、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法,广泛地收集有关发行人和有关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一切

证据材料,这一工作将一直进行到法律意见书完成之日。
再次,公司的法律服务。这是一项范围很广的工作,但其核心内容是消除发行人是次股票发行的法律障碍

。如草拟申请文件、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司文件和相关文件,协助发行人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对原有

债权债务主体变更的手续等。
最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4)募股前承销人的全面审查
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从法律和实践操作看,它的职责应仅仅是单纯的承销工作,即从发行人那里购入股票

,再推销给投资人,因而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完全可以依赖于各专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但从实质看,主承

销商为销售股票而制定的售股文件,如招股书等,所涉及的内容比前述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要宽广得

多。因而需要主承销商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地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以查清与是

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实,并且可以相应地、独立地聘请自己的中介机构,以完成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工作。在前面曾指出过,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实际上也关系到自己的承销风险和承销利益,关系到招股书

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许多方面,因而其尽职调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股票发行实践中,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是最先进行的,一般是作为发行项目开发而先期进入企业进

行工作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股票发行市场承销业务竞争激烈,承销商为了承揽业务,必须采取先入为主

的办法,因而事实上先期开展了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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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7:09:00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二】

尽职调查的程序和内容

为了确保企业的重组和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证券商投资银行部项目负责人将对承销企业进行全方位的

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进居企业现场有步骤地开展承销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具体调查步骤和内容为:
1.收集资料
(1)企业近三年来和最新的所有财务报表;
(2)历年的主要决议(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则提供历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文件);
(3)公司章程和历次变更过的营业执照、产权证书;
(4)定向募集公司提供定向募集时的全套申报文件,遗留问题则提供全套报国家体改委确认的文件;
(5)主要股东的资料;
(6)由国企直接改组公布的项目则提供其全部子公司(50%以上股权和参股的下属企业)的详细资料,即组

织结构状况;
(7)行业分析资料;
(8)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
(9)风险与对策等;
资料收集的重点是围绕既定方案的每一个细节所需要而进行,然后根据向证监会申报材料的各章节文件的

具体要求加以补充和完善(申报材料的各章节顺序和格式要求,国家证监会有较规范的成型的参考蓝本)


2.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查,明确发行主体
(1)绘制企业现有组织结构图
对企业现有组织结构进行描述;
(2)发行主体结构调查
企业一般首先需告诉承销商一个发行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基本是:发行主体的主管业务、发行主体的主

营利润水平;发行主体下属全资或占绝对控股企业的经营业务、主营利润水平;发行主体在其他企业的未

占绝对控股企业的投资;
1>发行主体的主要业务是作什么?
其下属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主要业务是否与发行主体一致?
发行主体下属企业的调查;
全资企业(发行主体占100%的股份);
2>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起止年限?
该类企业的税收政策(获利年度免二减三)?
从哪一年定为获利年度并开始执行这一税收政策?
所有下属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企业?
3>所有下属企业自成立时间以来每年发行主体(作为母公司)是否将其投资收益并入母公司报表?
依何种方法编制财务报表(是按成本法、权益法、合并报表法)?
每年投资回报数额多大?
4>收集有关资料,在表格中填列,表格样式省略,表格内容有:
序号;下属企业名称;年度;净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
5>调查所有下属企业现运作状况
a.该下属企业是否已经达到了当初成立时所要达到的目标(或目的)?
b.如该下属企业存在着与发行主体有一定的经济关系(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渠道或进行产品的深加工、

资金扶持等等),从目前该下属企业运作看,如割断这层经济联系,对发行主体的影响是向好还是向坏或

没有关系?
c.该下属企业主管业务与发行主体主营业务的关系,能否起到互为补充?
6>如根据需要将有些下属企业要从发行主体中分离,即割断与发行主体的产权纽带关系是否可能?
(3)集团结构调查
集团结构是指发行主体的主要发起人除对发行主体进行投资或控股以外,还有对其他下属企业进行投资,

或发起人与发行主体共同投资成立个新公司;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测算对留在发行主体的下属公司的投资及包括按3类调查应放入发行主体的投资不能

超过发行主体已经在按有关关规定进行报表合并后体现的净资产的50%(见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

还有考虑在后面作募集资金调查时,如将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向该类下属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追加投资总

额是否超过50%问题?
(4)组织结构调查意见归纳(2类调查报告)
通过对组织结构调查,承销商的项目人员能够对发行人及发起人的关系有个比校清楚的判断,在2类调查

报告上不仅要对上述所有问题作详细叙述,而且还要根据对该类企业的初步了解,增加一些在本工作程序

上未涉及的个别问题;
3.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背景调查
此项目调查分为两类:在调查时还未成为股份公司,拟采取发行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拟改制企业;在调查时已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已改制企业。已改制企业又分为遗留问题企业和

定向募集公司两种。
此项目调查分为两类:在调查时还未成为股份公司,拟采取发行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拟改制企业;在调查时已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已改制企业。已改制企业又分为遗留问题企业和

定向募集公司两种。
(1)拟改制企业的调查
1>如果是拟改制企业,编制拟改制企业评估基准日报表及过渡调整表;
2>如为拟制企业在A项调查完毕后,编制评估报表,确定评估后净资产,折股比例、折股依据;
如为已改制公司,也要对某些资产或投资实施再重组,同样可依1、2类调查程序进行,但有一点值得注意

,在调整过程中如对权益进行调整其复杂性是较高的;
(2)已改制企业的调查
对于已改制企业,必须要求其提供股份制改制时全套申报材料,其目的在于调查当时股份制改造时的法律

手续是否齐备,公司的设立方式、股本结构、募集资金的投向及效益情况等;
1>职工股的托管、流通及发行情况调查
与企业公开的文件资料中所表述的职工股发行范围、时间、额度是否完全一致,至调查时,职工股是否已

托管,托管方式如何,托管前后的流通情况怎样,预计已参与流通的股份是多少,价位变化区间多大;
2>法人股的情况调查
已改制的企业一般均在《公司法》生效前完成股份制转化的。对于法人股的调查,着重在于对法人股东的

性质、实力、经营范围、入股方式、股本金实际到位情况的了解,法人的经营范围和已改制企业存在关联

交易或同业竞争情况,谋求解决的方式如由股份公司和该法人股东补签一份约束协议等。此外,不论遗留

问题企业还是定向募集公司,可能存在法人股认购资金实际未到位而列入应收帐款的情形,对这类型企业

,如是遗留问题则必须设法促使企业寻找新的股东,以使股本确切到位,因其股本已经国家体改委确认而

无法变更。若为定向募集公司,且名义股东实无法出资,又难以找到新的股东时,则可考虑进行重组,剔

除这部分虚置股权;
3>历年分红情况调查
在已改制的企业中,历年的分红方式,送红股次数,比例是多少,分红利是多少,历年留存的利润得多少

,这项调查可结合(4)进行;
4>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规范性调查
这项调查包括了解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规范、健全、其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劳动人事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
5>改制后发生的兼并重组行为调查
兼并重组的、方式、时间,对企业的影响程度等;
4.发行人财务调查
(1)搜集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
(2)财务结构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占总利润的比例
存货的主要构成;负债结构及其相应的担保,抵押情况;变动、应付帐款的构成等;
(3)主要财务比率分析
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的充分论证;
(4)下属机构的财务调查
对发行人的主要机构及下属企业和财务进行调查,包括下述几项:发行人所占的权益比例;与发行人及其

它平行机构的内部往来;财务结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占发行人的份额,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机构性质

及相关的优势、劣势;
(5)集团的财务调查
这一项只对那种由集团公司管辖股份公司的情况使用;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主要是盈利水平对集团的影响

;集团中是否还有其他主要的盈利单位,其财务状况如何;
(6)盈利预测调查
盈利预测中各项指标及其预测前提的假设是否合理,尽可能准确的财务预测指标如何;
5.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调查
(1)中长期投资计划;
(2)本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简要情况,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投资回收周期及其

法律保障情况;
(3)资金缺口及其弥补方式或途径;
(4)拟申请公开发行的额度和初定的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的数量;
6.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调查
(1)行业基本情况调查
1>该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展前景、国家行业政策;
2>行业中的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成本、平均利润、效益等的统计资料调查,含企业所生产产品使用的技

术寿命周期,最先进的技术替代性调查,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的市场分割状况或分布图;
3>国外同行业的基本情况,关税影响;
(2)发行人在行业中地位调查
1>同行业各主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价格、性能、质量的统计比较;
2>生产、成本、销售、利润等主要生产、财务指标的统计比较,整机生产企业和零部件生产企业的成本利

润率比较分析;
3>发行人在同行业的优势分析
a.地理优势(交通、能源、原材料供应的便利程度);
b.人文优势(人才资源、劳力资源、文化背景如少数民族等);
c.规模优势(是否有规模经济效益);
d.管理技术优势(先进的管理水平,前沿技术力量等);
e.价格、质量优势(如不少企业提倡同等质量价格最低,同等价格质量最好);
f.其他优势(中央、地方的优惠政策等);
以上五部分的调查程序执行完后,项目人员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以便对项目的整体进行评审,并归入承

销商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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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7:21:00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三】

2011-7/201172617205639447.txt

居然说里面有敏感字符

郁闷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7-26 17:21: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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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6 17:22: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二十四】

股票发行文件的编制准则

总的来说,文件的编制必须做到尽可能全面、透明,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诚实公正

是发行文件制作的唯一准则。就是说,发行文件的制作不能有任何丝毫的虚假陈述。为此,发行有关当事

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诚实就是实事求是地、客观地陈述发行人必须依法在文件中载明的一切事实,不

允许有误导和遗漏;公正就是要保证文件所载信息对发行参与各方是透明的、一致的,且不致引起误解和

歧义。贯彻诚实公正准则的唯一途径就是依据法律法规编制文件。在我国还必须遵守有关的特别政策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国家的股票发行,都必须依法进行。一般而言,法律法规对发行当事人及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职

责都作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陈述主体的资格条件
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主体、承销主体和投资主体,陈述主体的资格条件是规范发行过程的起点。主体资格限

定有利于明确发行过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对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如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条规定:“公开

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第二十二条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市三千

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两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根据上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制作文件时,就必须客观地介绍发行参与主体的资格条件。
(2)依法陈述股票发行遵循的原则以及附生的权利和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

成立的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
(3)发布合法的价格信息
价格是股票发行过程中最敏感和直接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对价格的制定既有一般的规定

也有特殊规定,这就要求编制文件时,依法编制价格信息。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股

禀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另外,发行价格还有行业标

准。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外,还有特殊的规定,如在1996~ 1997年发行 A股时,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发行

市盈率为15~18倍。
(4)按要求编制各种文件
一般而言,法律对股票发行所要求的文件及需要载明的内容都有规定,对各种文件需要报批的程序也有规

定,对发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一般也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我国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

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对承销协议作了如下规定:“承销协议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承销方式;(三)承销股票的种类、

数量、金额和发行价格;(四)承销起止日期;(五)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六)承销费用的计算、

支付方式和日期;(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真实地介绍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是投资人作出是否购买股票的抉择依据,也是与发行人的筹资收入和承销人

的佣金收入息息相关的,因为发行价格必须据此而制定。在这方面,也容易引致参与各方由于利益关系而

形成串谋、幕后交易等不法行为,引致虚假信息的产生等违法违规行为,这是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为了做

到公允、公正,做到合法、合理,做到对投资公众负责,在编制文件时,各个中介机构就必须互相协同,

尽可能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使之做到不遗忘任何一个有利的因素,也不忽略任何一个可能招致误导的因

素,这才是一种对各方都负责任的态度。
(6)客观地评价发行人的各项风险
股票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发行人的经营面临着许多不可确定的因素的影响。这对于发行人而言,是股票

发行的不利因素。对承销人而言,也是如此,尽管两者承担风险的形式不同。对于风险陈述,要做到既不

夸大又不遗漏,实事求是地、恰如其分地做出公正、公平的估测,是比较难的。这是因为引致风险的因素

本身就是不确定的。因此,为了做到客观地评价发行人的风险因素,必须进行详细深入的研究,全面细致

地分析各种可能招致风险的因素并尽可能恰如其分地测评其影响程度,使投资者一看就了如指掌,胸中有

数。
(7)依法陈述会计事实
会计报表等各种财务工具,以及依此而衍生出来的各种财务指标,都是直接决定发行人筹资收入和股票发

行成功的关键因素。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因为在其转变为发行人时必须进行资产等方

面的重组,因而为会计报表的编制调整提供了较大弹性空间。尽管在实践操作上,会计报表的调整一般按

有利于发行人的原则进行处理,但这种处置不能有悖于会计报表编制的基本法律要求。特别是在我国实行

额度控制的情况下,许多国有企业为了获得股票发行的资格,不惜在会计报表上做文章,如不按资产与负

债对等的原则、利润与生产对等的原则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行为,采取债务转移,利润集中等方式

,编制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对称的会计报表,有的还在一些会计科目上做文章。这些做法虽然在一

时帮助发行人达到了发行股票筹资的目标,但其必然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迟早会遭到严厉的惩罚。
(8)理顺产权与关联方的关系
这要求对产权归属和关联方的各种关系作出明晰的界定,切忌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做法,由

于我国股票发行主体一般是重组后才发行股票的,因而其在产权归属、关联方交易等方面极易出现问题,

不但对随后的股票发行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产生严重的后遗症。我国股份制试点几年来,国有企业改

组不改制,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等许多不可能真正把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自主经营主体,不能彻底理

顺政企关系的根源就在于此,因此,在编制有关文件时,必须根据事实,作出实事求是的陈述。
(9)依法设计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关系发行人的控制权,因而总是一个极敏感的问题。在我国,股权结构设计还关系到筹资比例、

发行人后续运行等一系列问题。在这一点上,容易产生问题的是国有资产的折股。单就这个问题本身而言

,因国家对折股比例有明文规定,本不应产生问题,但事实上,由于受发行额度的限制,变相缩股等行为

时有发生。就这些行为本身而言,其效果难以直接评价,但从整个市场的运行及监管的要求看,这一方面

是违法问题,另一方面又是诱致市场运行秩序混乱的问题,而且会招致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惩罚。因而必须

在制作文件时予以合理的规避。
(10)实事求是地估测投资风险
投资是有风险的,但投资也是有收益的,这就必须对收益与风险进行比较。股票发行的目的是把股票推向

市场,股票发行的成功取决于投资公众对该股票的认同值;投资公众能否认同,又取决于价格与盈利比。

特别是投资公众对股票未来的收益估计。股票的未来收益又取决于股票投资的风险大小。尽管高风险高收

益是股票投资的一般收益与风险对称原理,但对具体的股票而言,投资公众总是希望在既定收益条件下风

险最小,或者在既定风险条件下收益最大。相对收益而言,对风险的估测更难。考虑到风险是制约股票发

行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因而极容易在推介材料的编制中,对风险估值倾向于偏低。因而往往背离法律法

规对文件编制的规范,而且也容易引起误导。这是在编制发行文件时,必须予以努力克服的一种极易发生

的倾向。
2.特殊政策要求
编制股票发行文件,除了一般地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外,还应参考特定时期的特定政策要求。这些特殊的

政策与要求,有的是法律法规中没有的,有的是进一步具体化,但一般不会与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矛盾和冲

突。我国的股票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股票市场,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市场秩序还不稳定,各种市场力量的

作用会在不同的方向引致市场异常波动。国家有关市场的主管部门,为了使市场保持规范运作,常常会根

据市场的变化。颁发一些新的特殊政策要求。这就要求在制作文件时,彻底吃透这些政策的要求和精神,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股票发行市场不正当竞争、企业选择标准不严、定价偏高、募股资金用于

交易市场炒股等现象,于1996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

企业选择标准,募集资金投向,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发行定价,职工股上市,发行费用,上市辅导等问

题,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在该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

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从而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业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行业暂不考虑等

。如1996年5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又发

布了该规定的《实施细则》。所以,在编制发行文件时,对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都必须仔细核对,考虑周全。谨防挂一漏万,导致前功尽弃。

总之,编制文件是一件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也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工作。初看起来,股票发行是

一件程序性的规范化工作,其实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导致重大错漏,有时甚至导致巨大的直接经济损

失。因此,编制文件时,依照法律法规一一核准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另外,必须时刻牢记的一点是,在编

制文件时,诚实公正是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的根本准则,任何主观、感情的色彩,都有可能偏离这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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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招股说明书提要与格式

主承销商:××××
上市推荐人:××××
重要提示
一、 绪言
二、 释义
三、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   2、主承销商   3、副主承销商
4、分销商   5、上市推荐人  6、发行人法律顾问 7、主承销商法律顾问
8、财务审计机构  9、资产评估机构 10、土地评估机构 11、资产评估确认机构 12、股票登记机构
四、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    2、发行日期   3、发行地区 4、发行对象   5、承销期    6、预计上市日期 7、拟上市交易所 8、发行方式   9、每股发行价格 10、加权平均市盈率全面摊薄市盈率 11、每股面值 12、发行数量  13、发行总市值   14、募集资金净额 15、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  16、承销机构及其承销数量 17、发行费用:
1) 承销费用  (2) 审计费用  (3) 资产评估费用 (4) 律师费用  (5) 审核费用  (6) 上网发行费用 (7) 其他费用
18、 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取得证券交易所上市承诺。
五、风险因素与对策
(一)本公司面临的风险
1、 经营风险  2、 行业风险  3、 市场风险 4、 政策风险  5、其它风险   6、股市风险
(二)风险之对策
1、经营风险之对策  2、行业风险之对策  3、市场风险之对策
4、政策风险之对策  5、其它风险之对策  6、股市风险之对策
六 、募集资金运用
七 、股利分配政策
八、发行人情况
1、发行人名称
2、发行人成立时间
3、发行人住所
4、发行人历史情况简介
(1)发起人简况  (2)发起人情况  (3)发行人改制与设立情况
5、发行人的组织管理结构图
6、发行人的职工情况
7、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8、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状况
9、发行人主要产品及生产销售能力
10、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占有情况
11、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自然资源的耗用情况
12、土地使用权、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
13、环境保护情况
14、新产品、新项目的研究开发
15、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
16、所得税
17、关联交易
18、控股股东对本公司的承诺
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二)监事会成员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经营业绩
1、生产经营概况
2、过去三年及最近的经营业绩
3、发行人业务收入的构成分析
4、近三年完成的重大项目和科研成果
十一、股本
1、注册股本
2、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比较
3、超过面值缴入资本的会计处理
4、发行前后的净资产比较
5、公司股票回购程序
十二、财务会计资料
审计报告
十三、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情况
2、评估增减值说明
3、评估方法
十四、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十五、公司发展规划BR>
十六、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1、重要合同
2、重大诉讼事项
十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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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招股说明书编制技巧

1.招股书的构成要素
一份招股说明书要有招股说明书封面、招股说明书目录、招股说明书正文三大构件。
(l)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书封面,必须载明以下事实:a.发行人的名称及住所;b.系送审稿,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c.说

明发行股票的类型;d.重要提示;e.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发行底价

等;f.发行方式及日期;g.拟上市证券交易所;h.主承销商;i.推荐人;j.签署日期。

(2)招股说明书目录
在招股说明书目录上,主要载明每一节的主要内容及相应的页数。

(3)招股说明书正文
招股说明书正文一般分为主要资料释义,绪言,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

,股利分配政策,验资报告,承销、发行人情况,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草案的摘录,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经营业绩,股本,债项,主要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公

司发展规划,重大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其他重要事项,董事会人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等2O多项基本

内容。在这些规定的事项中,大都是事实陈述,几乎没有变动弹性,编制技巧主要体现在文字叙述技巧的

把握上。

2.招股说明书的编制
撰写一份高质量的招股书,应以能充分体现股票投资价值为基本原则。其原因在于,招股书的编制目的是

供投资者阅览,而投资者阅览招股书的主要目的是要作出是否购买拟发行股票的决策。投资者决策的依据

,无外乎以下几个;第一,股票现在的价值和预期价值。第二,财务状况。第三,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第

四,信息充分与否。因此,基于投资群体的这种信息披露要求,在撰写招股书时,一般应在陈述事实、防

止弄虚作假的基础上,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突出主营业务及其业务发展前景
主营业务能否提供稳定成长的收入,其业务发展前景能否保证公司的长期成长性,是投资决策最主要的依

据。但是,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发展前景,一般与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产业市场前景、业务竞争态势等密切

相关。因此,在撰写招股书时,必须结合主营业务,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和层次加以全面透彻地分析。特别

是那些不受经济波动影响,业务发展潜在空间很大,市场需求在不断增长,直接决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各种

有利因素和条件,必须写透,使之通俗易懂,并必须突出其最主要的且为投资群体极易明了的因素。
(2)突出发行人的经营特色
每个发行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色,而这些经营特色往往又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经营特色包

括许多方面,如发行人最高层的经营风格,发行人内部管理机制和市场开拓力度,营销网络,企业文化理

念,职工群体素质等,特别是管理层的经营风格、市场开拓力度和营销网络等直接决定发行人经营收入,

进而决定股票投资价值的基本因素,应突出其所独具的优势,以及这些优势能为公司经营效益带来的影响

。对经营特色的分析,应抓住经营成本、原材料供应渠道、产品市场定位等方面的优势,因为这些优势对

投资的决策是有直接决定影响的。
(3)突出最有前景的主导产品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同时生产多个系列多个品种的产品,而产品结构中,有的产品盈利高,发展前景很好

;有的产品效益正在走下坡路,前景暗淡。在撰写招股说明书时,对产品结构的分析,应结合各个产品的

盈利状况作出客观的分析。比较理想的方法是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向和发行人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以

及规模经济性等方面作出分析,客观地、有侧重地介绍发行人产品结构的优势及其可能对发行人经营效益

的有利影响,特别是对新投资的在建项目的状况、投产期、盈利期以及盈利多少,应作出有根有据的分析

,使投资者能正确地、理性地判断股票的投资价值,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名牌产品及其影响和市场扩

散度,是绝不能忽略的。
(4)突出特殊的优势
特殊优势主要包括市场结构、价格、税收等方面。市场结构优势,应分析发行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其是

否具有垄断地位,其当前的竞争态势及其竞争的发展趋势。总体而言,如果发行人依靠竞争或政策支持能

在市场结构中占据垄断地位,一方面能说明其产品在消费市场上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表明其在国民经济

中的地位。价格支持优势主要看其是否有国家的价格保护,这具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限价,即发行人的

产品根据市场需求,可以有更高的价格,但由于存在价格管制,使其不能提价;二是提价,即根据市场需

求,发行人产品的价格本应更低,但由于有政策保护,得以维持较高价格。不管属于哪方面,价格保护可

以为发行人提供稳定的收入。税收优势就是看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与否将直接

决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而且影响也很大。在对有关的特殊优势进行分析时,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是否受到

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也是很重要的因素,而且这往往也同税收政策的变化有关。
(5)突出资本增值前景
资本增值也是投资者决定是否购买发行人拟发行股票的决定因素。资本增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可能直

接的资本利得,即投资者购入价格与卖出价格的差别;二是资本扩张,也就是股本扩张。显然,资本增值

在一定程度上与发行人的股本规模有关,但这只是一个极其次要的因素,真正能够使股本大幅度增值的条

件是发行人的高速成长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只有那些处于科技前沿领域,其产业背景正处于成长初期

的高科技企业才最具股本扩张前景。而高科技性质,对发行人而言,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加以分析:其一,

利用高科技改造发行人的产品结构,一旦成功,股票仍然具有高成长性。其二,发行人以其现有产业为背

景,大规模地、有步骤地涉足高科技领域。实施战略战术性产品结构转移。其三,纯粹的高科技企业。以

上几种情况,以最后一种独具特性,当然,风险也最大。但是,所谓的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只是一般的

就整个市场而言的,对于具体决策,应寻求风险既定条件下的最大收益或既定收益条件下的最小风险。因

此,在撰写招股书时,在这方面应重点挖掘,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
(6)突出有效的风险对策措施
在有关撰写招股说明书的规定中,对风险因素与对策措施作了必须披露的规定。人类行为的准则之一就是

趋利避害,对股票投资也是如此。无论投资者的类型与投资者的偏好如何,他们肯定对风险因素特别注意

。怎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地披露风险,又不至于把投资者赶跑呢?第一,在陈述风险因素的同时,把其可

能蕴藏的收益机会和前景进行对称分析。第二,找出特别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发行人所处的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对海外市场依赖的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风

险等。在这些风险中,经营风险大都是能依赖发行人本身的努力来加以防范或降低的,其他风险虽然对发

行人而言是外生变量,但并不是不可防范的。尽管风险的防范难以有包防任何风险的措施,但有一个基本

原则,就是除非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只要是风险总可以找到防范措施,因而在进行风险因素分析时,必

须客观、深入地进行分析,找出最有效、最能服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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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2000-03-17)

为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文件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为不断提高股票发行工作水平,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
在辅导期间,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如发行人属1997年股票发行计划指标内的企业,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应考人员必须80%以上考试合格。
如发行人申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材料。中国证监会收到推荐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对企业进行论证,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收到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国证监会将通知该企业及其主承销商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并予以优先审核。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四、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五、复议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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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
2000年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 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
第三节 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
第六节 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
第七节 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章 定期报告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节 收购、出售资产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八章 停牌、复牌
第九章 特别处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第三节 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第十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第二节 终止上市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第十二章 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第十三章 释义
第十四章 附则
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正 文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申请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上市推荐人
i>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2.1.1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与本所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款;
二)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六)股票停牌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仲裁条款;
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2.2.1新上市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应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分别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由律师见证。
2.2.2 董事应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为应当由董事承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除应当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上述事项外,还须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作出声明:
(一)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2.3《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2.3.1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
2.3.2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2.3.3 符合2.3.2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2.3.4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承销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上市推荐协议书;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3.5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3.6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并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股票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2.3.7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3.8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3.9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font color="#999900">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1.1发行人在其股票上市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3.1.2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
3.1.3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5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向本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第一大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3.1.6 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首日的五日前,至少应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上,刊登简要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一万字的上市公告书概要,并将上市公告书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
3.2.1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3.2.2 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四)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七)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3 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后,安排其符合条件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3.2.4 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3.3.1 上市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二)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2 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3.3.3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 、实施的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 、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股份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3.4.1 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2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4.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送配情况;
(四)持股人数。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3.5.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
3.5.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
3.5.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关于免去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书及董事会出具的离职证明。
第六节 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
3.6.1 上市公司申请其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向基金配售的股份说明;
(三)上市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6.2 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6.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
(二)上市股份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送配情况。
第七节 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
3.7.1 上市公司申请其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有关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股份的说明;
(三)上市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7.2 经本所批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法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7.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时间;
(二)上市股份数量;
(三)发行价格;
(四)历次送配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1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其他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向本所咨询。
4.2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须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4.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4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4.5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
4.6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查,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前审查。
4.7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8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上市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4.9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4.10上市公司认为拟披露的内容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内容及理由;确有法律依据的,经本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4.11上市公司对没有达到本规则披露要求的事项,可以免除公告义务,但必须报告本所。若本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在无法确定某项信息是否应当披露时,应当征询本所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
5.1.1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5.1.2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5.1.3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1.4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本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递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协调和组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本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负责保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八)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5.1.5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本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5.1.6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5.1.7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考试合格证书;
(四) 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5.1.8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接受本所提出的终止对该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建议:
(一)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所有关规定,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 本所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5.1.9 上市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5.1.10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董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5.1.11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二节 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5.2.1 本所接受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代表上市公司办理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5.2.2 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公告文稿报送本所,文稿为中文打印件并有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本所同意披露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联系公告事宜。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5.2.3 上市公司的公告若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本所要求作出说明并作出更正、补充公告。
5.2.4 上市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2.5上市公司应当至少选定一家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
第六章 定期报告
6.1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本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时间顺序。
6.2 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上述规定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若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应按本所要求办理。
6.3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
6.4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送年度报告正本,经本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6.5 上市公司在办理年度报告披露手续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一)审计报告;
(二)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9.2.1条所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形时,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
6.7 本所的事后审查是指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上的审查。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本所的审查意见,并按本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6.8 本所在年度报告审查结束后公布审查结果。
6.9上市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
6.10中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上述规定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中期报告的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按本所要求办理。
6.11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6.12 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查参照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6.13 上市公司无法在最后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应当在最后期限十五日之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延期申请经本所批准后,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和预定的披露日期。
第七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7.1.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本所备案。
7.1.2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节有关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公告。
7.1.3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本所备案,经本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布。
7.1.4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决议公告。
7.1.5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如属延期,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7.1.6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7.1.7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股东会议通知情况、上市公司A股股东和B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7.1.8 股东大会上以会议文件等形式向股东通报的重要内容,如未公开披露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二节 收购、出售资产
7.2.1 本节所称收购、出售资产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7.2.2 上市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一)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计算;
(三)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7.2.3 上市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一)上市公司已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事宜的进展情况或澄清传闻。
二)上市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无论协议中是否包含附加条件,上市公司必须在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且根据7.2.10的规定公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终止的,上市公司必须立即报告本所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三)交易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已公告的交易事项未获批准的,公司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原因。
7.2.4上市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按7.2.2条第(一)、(三)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或按7.2.2条第(二)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且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报告本所并公告外,交易实施前必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还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中国证监会对收购、出售资产另有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按规定办理。
7.2.5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7.2.6 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比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披露。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规则规定。
7.2.7 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履行股东披露义务或要约义务的,应当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2.8上市公司自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公告交易实施情况(包括所有必须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2.9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交易公告文稿;
(二)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四)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
(五)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表;
(六)中介机构对被收购、出售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7.2.10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协议生效时间;
(二)协议有关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类型、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
(三)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资产帐面值及评估值、资产运营情况、资产质押、抵押以及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涉及该财产的重大争议的情况。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还应当介绍公司(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并附收购、出售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果基准日不是年底,还需披露上一年度损益表)。
>收购、出售资产达到7.2.4条所规定标准的,除披露上述内容外,还应披露该等资产的历史情况;被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且占被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以上,另应披露该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若有)或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收购、出售资产合同签署日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若有)。
(四)上市公司预计从该交易获得的利益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五)交易金额(包括确定基准)及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还包括有关分期付款安排的条款);
(六)该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七)出售资产的,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八)收购资产的,说明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及交易的资金来源;
(九)须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明确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进展情况;
(十)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应披露有关情况;(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十二)收购资产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的安排与计划;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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