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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外商独资贸易公司,做零售批发,主要在百货商场设专柜做零售 按照合同规定:从2004年2月开始每月计提商标使用费,并于次月支付给境外公司 由于境外公司和我司是关系企业,加上资金一直短缺,所以至今没有支付 而我司也没有到税务局做完税的手续,即尚未取得完税凭证 到了次年,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时被剔除该费用 二、问题 我司是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适用税率33% 由于从明年开始内外资统一所得税税率25% 假设明年把之前所剔除的商标费用都取得完税凭证,那么调回来的商标使用费应当按照哪个税率来计算呢? 期盼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