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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际工作中的问题,麻烦请教各位高手:
有上海A公司于2005年向某银行贷款2亿元(项目贷款,担保不详),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应银行要求,将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与A在法律上无关联,但实际控制)名下500亩土地抵押于银行;同时,B公司以该土地担保(仅名义担保,未办理手续)向深圳某公司赊入货物5000万元,后因无法偿还帐款,深圳公司起诉B公司,因B公司名下已无可供偿还的资产,法院将其名下的土地予以查封。
受银行压力,于2012年A公司与C公司签署了双方合作协议,要求C公司代偿A、B所欠所有债务后,将B公司整体转让给C公司。在此背景下,A、B、C、某银行签署4方协议:A、B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C公司作为代偿人对欠银行的债务进行重组,要求C公司在5年内偿还A所欠款项后解除土地抵押;同时,B、C与深圳某公司签署了相应的代偿协议,2年内偿还帐款后,即解除法院查封手续。
问题:
1、因所欠银行贷款是A公司所为,即此债务仅在A公司帐务中有记载,其他公司均无记录,作为C公司该如何处理此项业务?
2、C公司怎么操作可以最大程度节约各项税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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