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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
1、基本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1]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依据税收管辖权中的属人原则判定的不属于本国居民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或所得征税。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在课税方面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分为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属地主义,亦称“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国以地域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该国领土疆域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就要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限纳税义务。属人主义,亦称“属人原则”,是一国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课税权力的指导原则,即按纳税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或居民,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按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又可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两种,所谓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对该国的居民行使征税权力,对其来源于该国内、外的收入或所得征税,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是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而不论其所得的来源地是国内还是国外。
2、机构设立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6、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经常代理签订合同,或者储存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活动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支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直接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原则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2]
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相关报道
山西首次征收外国体育团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记者从太原市国税局了解到,美国人玛雅·摩尔来中国女篮联赛(WCBA)打球尚未向中国缴纳的2.12万元税款,日前被该局成功追缴,这是山西首次征收外国体育团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据了解,该笔税款是山西省首笔外国体育团体境内比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填补了山西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上的空白。
随着2012-2013赛季赛季WCBA联赛的持续火爆,山西兴瑞篮球俱乐部引进了摩尔,创造了山西女篮本赛季最长的九连胜,球队也荣获WCBA2012-2013赛季总冠军,摩尔也被太原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013年2月,山西省太原市国税局与山西兴瑞篮球俱乐部取得联系,确认了摩尔的经纪公司在中国担负有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由于赛季已结束,摩尔及其经纪公司都已离开中国,税款追缴面临着较大困难。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太原市国税局依照国际税收的相关规定,指定山西兴瑞篮球俱乐部作为该笔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日前,在税企双方工作人员的协作努力下,该笔税款已成功缴入国库。(来源: 新华社)
4、非贸付汇
根据铂略咨询Linked-F对于最新非贸付汇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合发的公告2013年第40号的研究,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税收筹划空间及主要政策依据如下:通常情况下,支付给境外投资方的股利和利息应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但是以下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①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②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国税发[2010]75号);③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国税函[2009]601号);④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国税发[2009]124号 );⑤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国税函[2009]81号)。”铂略咨询高级顾问于越认为:40号公告的出台,在简化付汇流程的同时,对税务局和企业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旧规定下,企业不接受税务局的认定就无法取得税务证明办理付汇,许多情况下企业为了完成付汇无法与税务局争辩税收认定事宜;而新规下,付汇程序相对独立的操作使得企业有机会在完成付汇之后再返过身来与税务局进行一场纳税认定的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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