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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1、财税【2013】106号文,第24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 第26条免征增值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免税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2、国税总局【2013】52号公告,第6条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额,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我们计划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1、由于我们收入的核算是根据发票自动制作凭证,我们不能依据普票与专票来鉴定是否免税,因为我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是需要纳税的。所以,我们一般在月底将免税收入已核算的销项税转入对应的免税收入中。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免税收入类别核算 2、根据增值税条例,用于免税项目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是,我们在购进环节,外购的货物将来既有用于应税项目的又有用于免税项目,我们在购进环节无法确认哪些用于应税项目(进项抵扣),哪些用于免税项目(不能抵扣)。所以,我们只能在月底,根据免税收入占应税收入(含免税收入)的比重对当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分摊。 假设为30%,则不能用于抵扣的进项税总额(a)=当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0% 由于燃料、电力可全额抵扣,而外购材料费及维修项目大部分不能抵扣,所以应先将燃料、电力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其差额计入材料成本 (1)不可抵扣的燃料费(b)=当期计入成本的燃料费*17%*30% (2)不可抵扣的电费(c)=当期计入成本的电力*17%*30% (3)不可抵扣的材料(d)=a-b-c 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实际核算时,不仅包括燃料、电力、材料,当存在可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时,上述进项税个人认为应该减去起对应的进项税再进项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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