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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香港母公司与美国客户签到销售合同,香港母公司从大陆采购物品,大陆子公司帮助发货给相关单位(由美国客户制定的)。美国客户付钱给香港母公司(商品成本+5%服务费),香港母公司付5%服务费给大陆子公司。
案例中香港母公司无利润,大陆子公司收5%服务费,在大陆就这笔收入交6%的增值税及附加是否就可以了?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大陆子公司免交17%增值税,因为某种原因,此产品大陆子公司不能从供应商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此产品直接从大陆子公司卖给美国客户,必须加上17%增值税。美国客户无法接受,所以想到此方法,请教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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