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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PA 于 2015-1-6 15:49 编辑
个人税号时代即将到来——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
转自【财新网】(记者邢昀)
此次修订增强了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征求意见将于2015年2月3日截止
按新一轮财税改革路线图,预算管理改革大致部署完成后,完善税制的改革在2015年展开。税制改革以“六税一法”为要点推进,其中已进行六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将收官。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此次重新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做了较大补充和调整,新增45条,总计11章139条。补充修订和调整的主要方面有: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实现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健全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容等。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将于2015年2月3日截止。
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修订《税收征管法》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惟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在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纳税人权利体系,提出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处罚标准等方面,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次修订同时增强了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征求意见稿中专设“信息披露”一章,对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予以规定,并明确了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信息的义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义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提交协作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纳税争议处理是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方面。现行《税收征管法》在处理纳税争议时,规定了必须先缴税后复议,先复议后诉讼,不缴税就不能提出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缴纳税款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各界对此争议较大,很多纳税人认为,既然已经缴了税款,再去复议就无意义。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但仍要求涉及税款的税收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同时鼓励通过和解、调解解决争议。
为了实现与新预算法的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下达的税收收入指标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税收征管法》修订启动于2008年,由国税总局主导,因争议较多,修正案草案几易其稿,确定了以小修换进度的思路。2013年5月,国税总局将起草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由小修思路上升为大修,以落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税总局联合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又对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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