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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全盘财务、税务和相关法务处理 一、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务处理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事项。 其次,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合并事项作出决议。 再次,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合并事项,制定具体的合并方案。 最后,签订合并合同并在相关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处理 1、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案例分析:某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吴江某贸易公司因拓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于2014年11月3日,与苏州一科技公司达成了合并协议,由贸易公司合并该科技公司,并履行了清算和变更登记手续,科技公司被解散并入了贸易公司。2015年3月1日,原科技公司的债权人某网络公司找到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偿还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发现科技公司在合并时隐瞒了这一债务,于是拒绝清偿。后网络公司将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承担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请问,该贸易公司是否该承担该笔网络服务费?由其承担被科技公司隐瞒的债务是否合理? (2)法律和税收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基于此规定,该贸易公司应该承担被其合并的原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对贸易公司而言,如果由其最终承担这笔网络服务费显然是不公平的。针对此类合并中的风险,我们建议拟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一、可以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合并企业股东做担保;二、在进行合并时,应当对被合并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四)被合并企业未弥补完亏损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其实,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可以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特殊重组”),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因此,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基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时,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只有在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也只能在合并企业中限额弥补,在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而且根据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基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的以上四个条件,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另外,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二、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购买法。 (一)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14〕14号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财会〔2014〕14号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权益性证券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案例分析:同一控制下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会计处理] 1、案情介绍 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购买同一集团内另一企业持有的A公司60%股权。为取得该股权,甲公司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支付承销商佣金50万元,发生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审计、评估费用10万元。取得该股权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和A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请列出合并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2、合并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合并发生,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时:由于是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依据权益结合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60%=6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贷:股本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 支付发行费用: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管理费用10(审计评估费) 贷:银行存款60 或把上面两笔账务处理进行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贷:股本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50 银行存款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支付审计中介费用: 借:管理费用10(审计评估费) 贷:银行存款60 (二)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及例解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账务处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即按原有资产、负债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即按原账面价值计量。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二、同一控制下公司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二是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并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 [案例分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1、案情介绍 A、B公司同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15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约定A公司以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20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占B公司股份总额的70%。2015年3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A公司参与企业合并的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固定资产原价为15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假定A公司所有者权益中资本公积余额为30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2、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清理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 累计折旧500 贷:固定资产1500 (2)确认投资成本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70%=3500)3500 资本公积20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库存商品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0 银行存款2000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并表)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于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视同该主体一直存在产生的经营成果等。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案例分析:同一控制下发行普通股100%控股合并分析] 1、案情介绍 A、B公司分别为P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子公司;A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发行了6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假定A、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7400万元,其中股本36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股本溢价是4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00万元,其中股本6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和合并报表工作底稿的编制。 2、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A公司在合并日单体报表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万元(按照权益结合法确定: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00万元×100%) 贷:股本60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00万元。 进行上述处理后A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合并前B公司实现的留存收益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1200万元)应自“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 3、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本例中A公司在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其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为2400万元(1000万+1400万),其中股本溢价的金额为1800万元(1400+400)。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1200万元, 贷:盈余公积400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800万元。(这是因为A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余额为1800万元,大于B公司的留存收益归属于A公司的1200万元,因此全部恢复了) [案例分析:以资产作为对价100%控股的同一控制下合并分析] 1、案情介绍 A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为28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价400万元,累计折旧120万元)和一项账面价值为320万元的无形资产(原价500万元,累计摊销180万元)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另一家全资企业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500万元,其中股本3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全部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万元,其中股本2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和合并报表工作底稿的编制。 2、A公司在合并日应确认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单位是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 累计折旧120 贷:固定资产400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按照权益结合法确定: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万元×100%)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180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 无形资产———原价500 资本公积400(以账面价值600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B公司1000万元的账面净资产,差额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进行上述处理后,A公司资本公积账面余额为50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因全部属于资本溢价,小于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为限,将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相应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500万元 贷:盈余公积250万元 未分配利润250万元 三、同一控制下公司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 在在吸收合并情况下,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此,在吸收合并下,只有并账,没有并表。 [案例分析:同一控制下发行普通股100%吸收合并的分析] 1、案情介绍 甲、乙公司同为胜利集团内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合并,增发1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3.5元,并于当日取得对乙公司100%的股权。自该日开始,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净资产实施控制。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胜利集团最终控制。合并前,乙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885000元,其中:库存商品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元,长期股权投资600000元,固定资产1300000元,累计折旧300000元,无形资产900000元,累计摊销200000元。负债合计980000元,其中:短期借款200000元,应付账款360000元,长期借款420000元。所有者权益1820000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元,资本公积400000元,盈余公积300000元,未分配利润120000元。假定乙公司除已确认的资产及负债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甲公司企业合并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根据题意,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胜利集团最终控制。甲公司增发100万股普通股取得对乙公司10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净资产实施控制。可以判断出该项企业合并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应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0 固定资产1000000 无形资产700000 贷:短期借款200000 应付账款360000 长期借款420000 股本1000000 资本公积905000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及例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基于此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如下。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发生费用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5年4月,A公司通过增发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自身的股份取得对B公司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60000万元。为增发该部分股份,A公司支付了60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发生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审计、评估费用10万元。本例中A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股本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00-600)49400 银行存款600 支付审计中介费用: 借:管理费用10(审计评估费) 贷:银行存款6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例如,甲公司2015年4月1日与乙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甲公司以存货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乙公司股权,2015年7月1日合并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取得70%的份额。甲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承担归还短期贷款义务2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确定河北成本,所以甲公司的合并成本=500+85+200=785(万元),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785 贷:短期借款200 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 贷:库存商品400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基于以上条款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成本采用购买法。需要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控股合并不确认商誉,吸收合并应确认商誉;反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都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案例分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1、案情介绍 甲公司2015年初投资非同一控制下乙公司,取得8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另外支付合并中的评估费等税费100万元;为企业合并付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原值600万元,计提折旧200万元;付出持有的其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200万元,账面价值150万元;付出产成品公允价值300万元,实际成本200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10%,企业所得率为25%。要求根据材料,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000×80%=16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500+100+500+200+300×(1+17%)=1651(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为51万元,作为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不得在账簿上单独确认商誉,只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予以列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1651 贷:银行存款600 固定资产清理400 长期股权投资150 主营业务收入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营业外收入150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库存商品200 三、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及例解(一)公司合并中的增值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将不动产转让给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二点: (1)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本规定有关键词有两个,即“实物资产”和“一并”。就是说资产重组的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须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才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无论单笔转让的资产金额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实践当中,“吸收合并”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资产收购或资产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5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B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B企业注销是一种吸收合并行为,这一行为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B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C企业,以换取C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B企业并不注销,则是C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属于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在资产转让中,涉及应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无论是全部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还是部分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部分产权是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2015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但合并协议中约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C企业。这一行为稍微复杂,根据协议的约定,B企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实际上属于A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行为,涉及到B企业应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A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的,属于C企业部分吸收合并B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被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基于此规定,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转让后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二)公司合并中的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企业只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但是,没有把与该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进行转移的,对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基于此规定,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将房产和土地转让到合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二条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的支付可能是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的结合或者是纯粹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如果合并方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则一般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案例] 甲公司合并乙公司,乙公司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6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乙公司的股东收到合并后甲公司股权支付5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同时乙公司的账上还有100万元亏损没有进行弥补,请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相关税务处理。 [分析] 在此项合并中,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净资产应按公允价值7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进行入账。乙公司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乙公司的100万元不能够在合并方甲公司进行继续弥补。 2、企业合并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4、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5、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股权支付额要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案例] 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请分析有关的税务处理。 [分析] 1、由于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因此,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2、由于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而且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5500+500-400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6000×2000=166.7(万元)。 3、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4000-500+166.7)。 4、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因此,在上例中,甲企业合并乙企业,尽管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但其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合并后的企业只能以5000万元作为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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