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财务经理人,享用更多功能,成就财务总监之路……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某有限合伙基金所投资的A公司拟进行《关于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的议案》,2015年归属公司的净利润为1203万元,截至2015年累积未分配利润1082万元,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7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A企业方告知有限合伙基金,将在董事会上讨论送股方案。合伙基金重点考虑的税收问题,以决定董事会上如何发表意见。有限合伙基金持股A公司未满1年,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红股,个人股东需按照“利、股、红”按20%编缴纳个税。
现在问题是:
1、A公司用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送股,某有限合伙基金是否需要缴税,会把合伙基金的股东穿透审查么?是否适用《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否仅适用于个人股东?
2、若需要交税,在实操中如何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