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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物业公司,我公司所管理住宅小区的供暖锅炉,因不符合北京市供暖排放标准,现需要更换新的锅炉设备。我公司自筹资金进行锅炉的更换,原供暖锅炉及相应设备设施属于开发商的产权,不在我公司固定资产账上。已发函给开发商,开发明确表示,同意我公司自筹资金更换锅炉,原供暖锅炉及相应设备设施由我公司自行处理。
我公司在拆除旧供暖锅炉及相应设备设施后,将废旧锅炉及相应设备设施变处理,取得一定金额的变价收入,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将此笔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按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纳2%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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