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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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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0:39:11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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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要求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理的税务依据?

我公司为商场的供货方,每月定期开票结算(我公司作为销货方每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应收账款,商场每月会扣除电费、促销服务费、仓库费等,开具发票),可否要求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税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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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0:45:48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国税发[2004]136号                                          2004-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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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5:31:02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双子曰 发表于 2016-6-28 10:45
国税发[2004]136号                                          2004-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

这是营改增之前的,应营改增之后应该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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