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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新来了一家法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法国总部现在准备和中国一家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现在注册流程还没开始,预计要到10月底才能拿到营业执照。但现在已经开始陆续支付一些前期准备的费用,如工厂的装修费,采购一些设备模具等,而且还要在注册完成前向法国总部进口一些零配件(价值大概5万欧)。法方和中方签署了签字筹备合同,合同里指出筹建期间的费用由代表处垫付。那么这些代垫的费用我该如何入账呢?是入其他应付,然后供应商把发票开给未来的合资公司?问题是现在合资公司都还没开始设立,名字也没有,难道要供应商等到合资公成立了再开发票?最麻烦的是进口的零配件,因为合资公司还没设立,那到时候以谁的名义进口?
还有,为了从法国进口公司的样品来中国宣传,现在代表处的首席代表竟然在两年前在上海还以她私人名义注册了一家公司,其实也是法国总部那边出的钱,但公司是以她私人名义开的,所以法律层面上和法国总部包括这边的代表处以及未来的合资公司都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现在首席代表说要让合资公司的筹建费用都从上海那家公司走,因为那个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可以抵扣增值税,那我就更乱了,如果上海那边垫付了,而且为了抵扣增值税,那么供应商的发票肯定也要开给上海公司,那以后上海公司怎么问合资公司把代垫的钱收回来?
我现在都晕死了,本来想着是新成立的公司,肯定关系比较简单,没什么乱七八糟的事情,结果发现这么乱:( 麻烦各位大师给指点一下小女子到底该怎么做啊,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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