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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高手好:现在是这样税务让自查A公司里面有一千多万的其他应收款,怎么挂着7,8年了,都没有收利息呢?
A公司这一千多万是这样的,就是内部老板几兄弟的公司相互转来转去产生的,就A公司转B再转C,实际上己经无法收回的,还有A公司里面也挂着一千多万的其他应付是要付给D的。
下面是想到的几个办法:
方案1:就是跟税务局解释说A的老板D和C他们是朋友关系,都是签了免息借款的。
方案2:签了是5年的免息,后面每年计息,就补后面这几年利息的所得税
方案3:把其他应收款解释是对B的投资款,当时做账的同事做错了。
请大家帮忙看看那个方案好,还是有更好的解释方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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