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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1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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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下属分公司7个,且5个分公司不与总公司同在北京,总公司与往来单位签署合同,费用承担为分公司时。
有三种方法,不知哪个可行可选,请问建议选用什么方式,关于相关附件如何留存。
1、往来单位因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抬头为总公司付款,由总公司代付款项,与分公司挂账往来,双方如何留存凭证附件。
此业务不是总公司的代收代付业务,而是以“总公司"自己名义开展的业务,总公司自行保留单据即可,与分公司无关。
2、往来单位直接为分公司开具发票,总公司以往来单据及合同代付款。(合同签订方与发票抬头不一致可行吗)
合同签订是总公司,发票开具是”分公司“抬头,不符合合同流、发票流一致的情况,费用不能放在分公司列支。特别是对于跨省的分公司,由于所得税申请汇总缴纳在同一个省人比较容易,跨省,很难申请合并缴纳,那么,对于外省的分公司,它们的费用列支,需更加谨慎。
3、发票抬头开成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付款,如果采用这种方法,有什么要办理吗,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票开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直接付款,但是合同不是分公司签的,这个可以签三方合同,约定由总公司代收付款,但是提供服务一方是分公司,所以物流、票流、合同流必须一致,资金流不一致问题会小点。现在,越来越多的支付方式,会存在许多资 金流不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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