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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我司是建筑装饰行业,现采取总分包结算,分包以项目经理或工程队长去税务局**发票,我们进行抵减总包金额,**发票,东莞地区代征综合税率为3.3---4.99%之间,其中代征个税为1.2%,但是由于我司现将业务开展到惠州,工程队长去税局**发票,被要求代征20%的个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这个税负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抢钱”,因为做工程的利润也没有20%之多。
虽然我有向各位老师咨询,都建议让他们成立公司,但是现实中这些人没有什么文化,成立了公司,他们也面临去报税、领票的问题,所以公司目前暂时不会采取这种方法,还是想去**发票,那么我应该如何与税局进行理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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