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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司是设备制造企业,销售一大部分是通过销售代理或个人介绍,公司与代理商或个人有一内部结算价,而代理或人个与客户所谈价格与结算价的差额部分将全额返还给代理商,这就存在给代理商或个人较大金额的佣金(此金额远超合同金额的5%),一般在与客户签定销售合同的同时签定返佣协议,这部分大额的佣金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列支。我是想让代理或个人到当地税务开具服务费发票,这就触动经销商的利益,对方可能不在配合。有没有较好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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