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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11: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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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有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算虚开:开票内容与实际内容不一致是虚开、开票金额与实际内容不一致是虚开、实际没发生业务开票算虚开、开票抬头与实际购买方不符也是虚开,还有很多。您的基本都占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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