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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侠:
我司生产销售含嵌入式软件设备,这批设备中有A产品,既出口又有内销,出口享受生产免抵退;内销的部分现在在申请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
因为我们计算销项税方式采用2011年100号规定: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财税[2014]98号文规定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那么出口设备部分的进项税能抵内销的销项税吗? 比如:出口产品采购原材料产生进项税10万; 内销产品100万,设备成本60万 设备销售价格:60*1.1=66万 软件销售:100-66=34万 软件销项税:34*0.17=5.78万 这部分去申请超过3%即征即退。 硬件销项税:100*0.17-5.78=11.22万 这部分的销项税可以抵出口产品采购原材料产生进项税10万吗?但2014年98号文好象规定不可以?不知道政策文件该如何理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