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集团而言,资金的集中管控是一大核心。基于企业集团在融资方面具有规模大、信誉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等特点,统借统还的资金筹集使用模式广泛应用于大中型企业集团。
什么是统借统还呢?先来一下官方解释:
以上的概念,通俗地来讲就是: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公司下的核心企业,向类似银行之类的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债获得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借给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之后再向它们收取本金和利息。
或者还有另一种情况:集团公司向类似银行之类的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债获得资金之后,由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来与下属公司签订统借统还贷款的合同,再把资金分拨下去,之后收取借款或发债获得的资金的本金和利息,这样转付到集团公司,最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借款或发债的资金。
这两种情况画个图来表示:
统借统还业务在企业集团资金运转中是能帮助其健康发展的,因为资金的集中筹集并使用能降低资金的税收成本。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有了关于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目前虽然全面营改增了,但是这个优惠政策又以免征增值税的形式得以延续。
当然,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严格满足这些条件并不容易。在实操中,很多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做得也不是很到位,难免存在较多潜在的税务风险。今天就来说一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条件以及需要关注的要点。
一、首先来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中,免征增值税的第十九条规定的以下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免征增值税应该达到哪些条件?
以上两种情况的统借统还业务,均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 必须是真正的企业集团
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成立,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才可以算是真正的企业集团。
有一部分对外投资了很多子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会自称是集团公司,但是这并不是法律认可的呢~
2、 必须是来源于外部的资金
外部的资金规定很明确,仅限于从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从民间贷款公司借的或者管老板妈妈借的钱都不算的哦~
3、 必须是企业集团或旗下的核心企业为统借方
可以是企业集团或旗下核心企业出面去借款或发债,企业集团下面的非核心企业如果去借款或发债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了。这么理解吧,A集团与旗下B核心公司主营均是X业务,旗下C子公司是为了扩充业务线而主营Y业务,如果C公司独立去借款或发债也是可以的,但是免征增值税,NO WAY!
4、 必须是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方可使用资金
这个也是根据两种情况决定资金使用方的。上图中第一种情况的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而第二种情况可以是企业集团,也可以是下属单位。
5、 必须是由统借方来统一归还资金
无论是第一种情况或者第二种情况,都遵循“谁借的钱谁来还”的原则,保持“统借统还”的概念哈。
6、资金分拨只限于一层级
统借方是唯一的,分拨给下属公司的资金只能直接来自于借款或发债的主体,即“统借方”。不能从分拨到下属单位C公司后,再从C公司再分拨到另一个下属单位D公司。
7、 分拨下去的资金,收取的利息不得超过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
这里主要针对第一种情况,假如统借方从银行借款的贷款利息是5%,统借方再分拨给下属单位CC或DD公司,收取的利率如果高于5%,那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也是帮不了你了,利息得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重点是“全额”哦。
三
还需要注意的几个容易忽略的细节
1、 统借方向银行借款时,银行出于监管要求,借款用途这一栏只能填“自用,不允许转贷”,那么这就与统借统还业务的本质相悖了,税务认定流程时会存在一定概率的风险。所以统借方在借款时需要明确一下资金用途,如有不符,尽量与银行沟通协商,使其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要求。如果协商未果,也应先与税务主管机关报备,并说明情况。
2、 如以上需满足政策的条件第7点,除了不能向下属单位收取超过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也不能收取其他的资金服务费或管理费等。因为这样操作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在赚取利差,造成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局面。
3、 统借方的借款期限最好是与分拨给下属单位的期限同步,或者要比分拨资金给下属单位的期限要长。假使统借方从银行借款期限为2年,分拨资金给下属单位期限为3年,那么分拨资金给下属单位最后一年收取的利息,可是没法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的哟。
4、 为了保证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税增值税政策的顺利,最后建议银行收取的利率与统借方收取的利率保持一致。这里主要是指取得两笔银行借款但利率不同的情况,分拨资金下去的时候,利率不能按照两个利率的平均值来收取。这样是为了保证资金流向的准确对应,反映出企业集团为下属单位融资且没有营利的目的。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小伙伴们,有思路了吗?关注好这些要点和细节,用对国家给的免税优惠政策,也是能节省不少税金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