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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所有权转移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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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4 16:00:47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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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我司将签订全款预付且90天后交货的设备合同,那设备所有权在什么时候转移到我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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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10:37:53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现行《合同法》沿用了这一原则,133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也就是说,所有权转移采用了交付主义原则。其实这样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是有利于交易和明确所有权归属的。
在这里我先从石材企业角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让大家看到这样规定同样存在不利:石材企业甲与石材机械企业乙于6月1日签定了买卖合同,甲于当日付款,约定交货期为7月1日,如果乙在6月份破产,那么在破产清算中乙的债权人一定会视这台设备为乙的财产,拒不交付给甲。这就是说,如果乙方破产,依《合同法》规定所有权未转移给甲方,因为设备还没有交付,而甲方又支付了货款,这样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注:乙方的破产财产首先要支付破产清算小组的费用、所欠税收、工人工资),不能要求乙方交货,至于能收回多少货款那很难说。显然,对甲不公平。这样的实例肯定是有的。(以上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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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08:34:01 |显示全部楼层
张凌同学 发表于 2018-5-6 10:37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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