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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案例告诉你,享受印花税优惠不能走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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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10:06:41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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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从企业操作层面来看,一部分企业对该税收优惠的条件把握不够准确,导致优惠政策的错用。下面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如何准确享受印花税的政策优惠。

案例1

今年5月16日,税务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比对发现,茶花公司今年初启用新账簿时,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原来,企业办税人员根据财税〔2018〕50号文件"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没有申报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茶花公司今年的账簿,应在2018年初启用时按每件5元贴花。5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是今年5月1日后新启用的账簿。所以,茶花公司在年初启用的营业账簿并不在免税范围内。

案例2

今年5月6日,玫瑰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印花税2500元(1000万*0.025%)。税务机关审核公司章程时,发现玫瑰公司的股东实缴资本仅为300万元,当月通知玫瑰公司办理了退税175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企业在注册成立时,市场监管部门只登记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收取验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即企业接受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对新注册的企业来说,就是法人或股东实际到位的资金额。

对于认缴资金超过实缴资金的部分,则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在公司实际收到出资时,再申报缴纳相应的印花税,玫瑰公司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多缴了1750元[(1000万-300万)*0.025%]印花税。你看,要是政策理解不到位,还造成了企业多缴税!

案例3

百合公司在6月初申报缴纳了5月的税款,税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该公司印花税额与销售收入明显不符。通过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公司财务人员仅按照规定税率的一半,即万分之一点五计算印花税额;二是公司存在以电子邮件形式签订的购销业务合同,财务人员没有将这些电子合同纳入应税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了13种应纳税凭证,包括: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

50号文件规定的印花税减税措施,只是针对其中的"营业账簿",其余的12种应纳税凭证仍应按原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和销售等合同,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的税率申报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签订的电子合同,和通常的纸质合同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差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相对其他税种来说比较简单,但也不可忽视哦,还是要认真理解相关政策,结合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才能享受到位。


文章来源于中国税务报,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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