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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刚上个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刚刚出台,大家都还在热火朝天地学习文件内容,但已经有财务小伙伴碰到了棘手的状况。
化工制造企业的刘会计说出了自己的疑惑:
一直合作的供应商突然出了点事,于是我们公司临时找了一家新的供应商采购原料。6月初付完款之后一直还没有开发票给我们,货已经在6月中旬收到了。催了对方很久没回应,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我们不知道还能不能拿到发票,要是拿不到怎么办呢?要是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了,我们是不是拿到对方的工商注销证明,就可以在明年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显然刘会计是在认真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再对比自家企业的情况之后提出的问题。
小编首先还是建议尽量争取联系到对方公司,取得发票。
如果真的那么不走运,对方公司注销了的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确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应当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以上的规定,想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需要取得对方公司工商注销的相关证明,提供相关的采购合同,还有就是付款的凭证,以及原料运输的相关单据,比如说物流单、入库单等。凭这些资料证实这笔支出的真实性之后,是予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就是2018年第28号文中提到的执行时间是从2018年7月1日开始,但刘会计说的这笔业务在6月份就已经发生了。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原则: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目前,这笔业务当中,款已经付了,货物也已经交付,虽然没有开发票,但纳税义务在7月1日文件生效前已经发生,那么这种情况还适用2018年第28号文吗?
毕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多久之内取得发票,并没有硬性规定的文件。而实际业务中,在一两个月的期间内取得对应的发票入账是很常见的。而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以年为单位的,在明年进行2018年的汇算清缴时,难道是7月1日之后发生的业务才适用2018年第28号文吗?目前,均未有相关文件明确。
为此,小编特意拨打了12366的热线电话,咨询了该业务是否适用新规的问题。根据回复,因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列举出刘会计所述的业务不适用2018年第28号文,反过来说,那就是适用的。
所以,即使是6月发生的业务,如若对方公司注销了,那么还是可以凭2018年第2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所列出的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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