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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从筹建期就应该开始规避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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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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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8:42:1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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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每个企业从成立开始,就是从筹建阶段一步步走到正常生产经营阶段的。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是每个企业必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筹建期,企业尚未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有所不同,大家一定要了解并正确进行筹建期的税务处理,给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打下一个好基础。

界定筹建期间的费用范围

筹建期间的费用一般叫做开办费,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开办费,具体包括:

管理费用:工资、办公费、注册登记费、培训费、资产折旧费与摊销费等等。

财务费用: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资产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

企业不得计入开办费的有: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开办费有四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若是处理不好,就会给后面的经营管理留下税务隐患。

开办费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三年内均匀摊销

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2〕15号)第五条规定:

关于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建期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间不纳入计算企业亏损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五年亏损弥补期,是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第一年开始计算。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所发生的筹办费用和支出,不能作为筹办期间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

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在企业未生产经营之前的发生的开办费,是不作为当期亏损,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已作费用的开办费纳税调增,同时作好备查登记,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时可选择一次性扣除(纳税调减)。
企业筹建期无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由上可知,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无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文章来源于《中国会计报》,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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