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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底,因涉嫌以"会务费"的形式行贿,上海两家药企先后收到工商局开具的罚单。自2013年葛兰素史克行贿事件之后,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在我们国家,药企像医生行贿似乎是一种惯象,因为医生几乎能直接决定药品的销量。贿赂的成本,一方面通过"高开"药品发票来消化,另一方面被转移到药品经销商,并主要由他们来行贿和实现药品交易。因此,在这种药品流通的模式下,隐藏着巨大的涉税风险。
实务中,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医疗设备、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三个领域。药企作为商业贿赂中的行贿方,其行贿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直接给予现金、代金券等; 2、账外支付回扣 3、附赠; 4、以"合法名义"进行捐赠;
近年来,随着药企的商业贿赂案例越来越多,暴露出的涉税风险也越来越来严峻。主要体现在发票管理及凭证管理方面,而虚开发票、设立CSO逃税,以及购买增值税进项发票三种形式最为典型。
(CSO,合同销售组织(ContractSales Organization),意即产品持有人将产品销售服务外包给专业的销售组织来完成。)
根据《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规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两票制"自从实施以来,国家监管的主要对象从药品流通环节的代理商转移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成为开出"第一票"的责任主体,也成为发票监管的主要对象。因此,在"两票制"下,由于"谁开票谁负责"的归责原则,为了规避发票风险,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高开"发票支付给代理商(或称为CSO),并由这些CSO主要负责去实施过票或商业贿赂行为。
(过票,简单来说就是无证经营者使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进行的经营行为。)
上述过程中,暴露出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销商(CSO)虚开发票
在新的政策背景下,部分经销商(CSO)企业的增值税进项项目相对单一,只缴纳6%的增值税,与制药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中,价格制定得很随意。这些CSO大多数都是按照销售产品的比例向制药企业开具发票,然后制药企业向其支付费用。所以,CSO大量开出"市场服务费"、"技术咨询费"和"推广费"等项目的发票。更有甚者,一些CSO伪造虚假购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有一部分CSO,常用的商业贿赂方式就是通过召开虚假学术会议,从餐厅、饭店购买"会务费"发票,到公司报销,套现之后,将现金用于临床医生的用药奖励等。另外,巨额加油票、过路过桥费、咨询费等都成为了这些CSO套现的手段。
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界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而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些发票金额也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2、经销商(CSO)非法利用洼地政策及核定征收
"两票制"下,部分CSO会选择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在地方优惠园区注册成立,这样就可以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降低税点,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优惠园区内的CSO的企业所得税还可以进行核定征收。这样一来,CSO能将综合税负降到10%以内,并将差额部分转到个人账户来实行商业贿赂。
这种情况下,CSO最大的功能就是向医院开票。但是当开票金额达到500万而无法再继续开票时,就已经累积了大量的应税利润了,这部分应税利润通常就被恶意偷逃。另外,大量现金通过CSO转账到私人账户,个人所得税也通常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的,这也隐含了巨大的风险。
(一)药品生产企业如何防范?
1、加强CSO资信审核,预防虚开发票风险
为了避免下游CSO出现违法行为从而牵连到自身,建议加强对经销商的资信审核: 1)审核CSO公司形式和股东背景,避免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作对象; 2)审核CSO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避免选择将核定征收企业作为合作对象; 3)除个别偏远地区之外,尽量避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对象,尽可能要求CSO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强CSO商业贿赂风险排查
为了防止被CSO卷入商业贿赂之中,积极地进行CSO管理和审查工作,是防范风险的重中之重,应当采取多种核查方式,具体工作应该包括: 1)确认CSO内控管理制度是否有效; 2)确认CSO选择标准及管理措施; 3)CSO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检查,核查相关的订单或合同、记账凭证、出库单、发票等; 4)价格合规性检查,将账载的销售价格和产品价格表进行比对; 5)选择主要客户函证各期销售额和应收账款余额; 6)对主要CSO、终端医院进行实地走访核查; 7)函证主要CSO的期末库存情况。
3、销售费用核查
近几年来,很多药企在上市过程中最为证监会关注的就是大额销售费用的问题,企业如不能自证清白,则会影响上市进程。因此,在销售费用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应该重点核查: 1)对大额销售费用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的抽查,确认销售费用均为正常业务经营支出; 2)核查销售费用明细,重点审查销售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以及获取的发票是否真实有效; 3)对"会务费"、"学术推广费"等二级科目进行重点核查,获取学术会议的相关信息,核查相关费用的凭证及单据。
4、合法折扣情况核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由此可知,折扣是一种合法的竞争手段。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如给予CSO销售折扣的应该定期核查相关折扣,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有相应的合同条款约定作为支付折扣和佣金的依据; 2)折扣额是否已在发票上与销售额一并注明; 3)折扣是否已经相应的进行了会计入账处理; 4)折扣支付情况是否留存了相应银行付款凭证; 5)非现金转账的佣金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佣金金额是否超过收入金额的5%。
(二)医药销售企业(CSO)如何防范?
1、向合规销售模式进行转变
"两票制"环境下,CSO如果继续充当过票工具、继续行贿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CSO要切实转变营销模式,杜绝以行贿换销售的模式,真正转轨到以学术性为主的合规营销模式。通过合法合规手段,主要凭借客观疗效和数据等药品的真实信息向医生和医院推荐药品。
2、规范发票及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在业务推广方面,对于会议费,除了保留发票外,应当留存反应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现场照片、签到表等反应会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管理,要杜绝购**抵扣税款的行为发生。
3、对医院进行学术性赞助需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医药销售企业如需对医院进行学术性赞助需要严格依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通过与医院签订公益事业捐赠协议的形式开展相关学术会议赞助活动,明确赞助资金只能用于会议本身; 2)赞助资金要通过公对公账户进行转账,受赠医院要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入账; 3)不要与参会医生个人有任何的经济往来; 4)在会议中避免安排任何可能被定性为"旅游"的项目。
随着我国医疗管理法制体系的完善,医药企业实施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将越来越重,与商业贿赂相伴相生的更是严重的涉税风险。对于药企来讲,必须认识到在目前的药品监管以及税收监管环境下,再维持以前的依靠行贿卖药的模式必将遭到市场的淘汰和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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