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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税务机关在对慕林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账上只有房屋和办公家具,但管理费用中却列支了很多交通费。经询问得知,慕林企业因为车辆限购,购买车辆的指标迟迟不能获得,所有的外出交通用私车解决,公司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承担车辆的相关费用,公司账上就发生了很多交通费用。
分析
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第一个问题: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公司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车辆的所有支出,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私车公用,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税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业采取正确的做法。
个人所得税
企业使用员工车辆,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1、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
这种方式就是案例采取的方式,企业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
这种方式下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
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此时,企业支出的交通运营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所以,"有关"和"无关"的认定就很重要。
针对上述案例,如果企业和员工有车辆租赁协议,而且协议里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的话,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当这些支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印花税
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最后,还有一个小提醒:
即使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协议中写明了汽车无偿使用但车辆保险费由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车辆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
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年检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End
文章来源于中税答疑智库,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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