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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晚上好!
请问,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去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谢谢!
事件原委如下:
1、原非居民企业(外资,开曼群岛设立),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两家独立的子公司C,D 2、2016年中方居民企业(法人)B,出资9,000万元向A受让C、D各50%的股权,支付相关对价并代扣股权转让所得税后,办理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3、2016年年底为了整合资源,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A、B两大股东将各自持有D公司的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即,D公司成为C公司全子公司(未支付对价),当时未缴纳相关税费,当时只办理工商变更。该股权转让的手续是否存在瑕疵?还需要去哪些相关部门备案? 4、股东现拟决定将C、D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分配各股东。 那么、问题如下: 问题一、针对以上第3点中的股股转让,是否适用于“财务【2009】59号”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即、不缴纳相关所得税? 问题二、D公司变更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还需要去外管局及税务局备案? 问题三、如果以上第3点中的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是否存在瑕疵,未在完善相关手续前,是否依据股东会的决议分配以前年度的利润?D公司账面利润是直接分配给A、B原股东,还是直接分配给变更后的(工商变更)的C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