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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留住企业人才,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对公司内部的优秀员工进行利益捆绑,以稳定企业发展,而利益捆绑的最佳方式就是股权激励。
国家也有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了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处理,根据以下两个文件的内容,小编整理出企业进行股权激励时应关注的四个税务风险点,跟大家分享。 1、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规范了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
2、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注意股权激励的工资薪金调整后的"三费"扣除
因为股权激励涉及到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同时也会导致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统称"三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差异。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股权激励相关费用时,应该特别注意"三费"扣除的限额是否符合要求。
二、注意选择股权激励对象的要求
因为股权激励对象是否合法,关系到企业列支股权激励相关费用是否合法,因此要避免明文规定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人选,包括以下这些: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5.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上述人员由于属于法定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对象,如果企业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其列支的相关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关注股权激励的股票数量
股权激励的总金额关系到税前扣除金额,所以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数量和总金额也是一项重要的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上市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的除外;
4.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
如果企业股权激励的数量和金额超出以上的规定,则不被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四、关注是否有资格实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进行的股权激励的相关费用,税务机关不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股权激励是企业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员工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动力。由于股权激励是通过特定机制使员工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安排,为了使员工取得收益及激励效用的最大化,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就成为了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因素。
不过在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下,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企业需要提前就涉税问题做好筹划和安排,防范以上提及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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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中国税务报、华税,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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