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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售/买赠纳税及纳税时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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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5:00:1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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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我们有一家饮料公司销售模式是:1、经销商先打款给我们,我后再发货,但最终这些货需我司派业务员去帮经销商销售出去,销售时如果有搭赠或其他费用产生由我司承担,如搞活动买二送一,则我司需要把送一的货发给经销商再发给客户,如货物不能动销出去,经销商是会把货退回我司。这种模式我司在什么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纳税合适?2、我司把货发给各酒店或其他场所销售,销售出去后对方才会与我司结算,未销售出去则不会办理结算手续,我是否可以视为收到货款结算时间才是我司确认收入纳税的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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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7:05:23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请你找有关发出商品和销售商品的内容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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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8 14:48:56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一、关于销售买赠问题:
1、如果有买赠活动,你们公司在销售给经销商开票时,就要按买赠开票,比如十搭一,开票时按折扣折让开票。
2、如果企业在销售时无法确认搭赠的数量,则可以与客户协商,将搭的货品做在以后销售的货物中,按折扣折让开票。
二、关于发出商品未收款是否确认收入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你们公司与酒店等场所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确认支付条款,且对方已经取得转让商品的相关权利,客户未来会进行回款,所以你们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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